【安徽税务】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3年10月)2023.11.17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3年10月)

发布时间:2023-11-17  09: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一、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申报抵扣增值税,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解答: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规定作相关处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二、纳税人提供动物绝育手术的动物诊疗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解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上述规定中所称“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改)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三、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解答: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四、自然人销售使用过的自行车,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答: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五、安徽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定额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定额标准是多少?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3〕1004)

六、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开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购买方是否可以要求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上没有单独标明增值税税额,不属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为保障二手车购买方纳税人的进项抵扣权益,如果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并且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企业取得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并申报抵扣,现发现开具有误,需要红冲,是否需要退回发票联和抵扣联?

解答: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八、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上述政策中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否指年平均工资?

解答:是指年平均工资。

九、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

十、用工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提供建筑服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由哪一方申报缴纳?

解答: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十一、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起始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十二、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中是否包含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解答: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十三、企业为员工购买工作服发生的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十四、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解答: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十五、纳税人签订的外币应税凭证,如何确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解答: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十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十七、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

解答:不征收。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税率为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十八、企业出租自有房产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解答: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在计征房产税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文件依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十九、纳税人购买住房,缴纳契税后因购销双方发生纠纷,通过法院判决后退房的情形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契税?

解答: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二十、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是否有契税优惠政策?

解答: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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