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解读(音频解读):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代开自然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又下一城,展业成本计算方式发生变化明确

刘荣配音

精要解读:

1 个人保险代理人(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委托相应企业代征;上述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相应企业代扣代缴;

2  相应企业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又一突破;

3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详细解读:

(1)  本法规以保险代理人为样本,说明了在增值税下,由于个人数量众多,税务机关无法一一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交付其服务的企业列账之用,所以提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企业代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并代为汇总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2)  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用委托代征,改变了过去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的营业税的代扣代缴说法,其实代扣代缴应是法定义务,而不是一个财税文件所能明确。所以这一次改为委托代征,有征管法的基础保障,不然个人可以否定代扣代缴的权利,当然个人所得税是没得说的代扣代缴;

(3)  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4)  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  保险代理人、证券代理人,分别依据国税函〔2006〕4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可以扣除其展业成本40%,而当下信用卡或旅游等行业是没有这个待遇的。

(6)  但是我们不得不关注,对于起征点及2017年12月31日前不超过3万元的个人,不需要代征其增值税,因其未达起征点或免税,取其优享受;同样依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销售额不超过月1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所以并不是都需要代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而是要看我们的个人代理人的收入是不是达到让人“嫉妒”的地步。当然在免税的基础之上,是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而如果达到上述起征点或免税标准以上,那就是全额应税的处理,就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了,这也是一个小法规,明确了一个大事情。

案例说明:

某保险企业当月支出个人代理人费用,共100个人,10个人每个人收入额是3万元,90个人的每个人收入额是4万元,试计算代征或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1)  受托代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0个人每个人的不含税收入额折算,30000/1.03=29126元,不超过3万元,所以享受免税待遇。40000/1.03=38835元,超过3万元,应税事项,增值税是1165元。不超过10万元销售额,只附征城建税1165*7%=81.55元。

由此受托代征的增值税是1165*90=104850元,城建税81.55*90=7339.5元。

(2)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000*(1-40%)=18000元,其个税为18000*80%*20%=2880元,共2880*10=28800元;展业成本=(38835-81.55)*40%=15501元,则所得额=38835-81.55-15501=23252.45元,其劳务报酬个税为3720.39*90=334835.1元。

(3)  所以上述的金额中,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总额30万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总额是38835*90=3495150元,增值税额是1165*90=104850元,此税额可以由保险公司抵扣增值税。

关于展业成本明确的变化:

本公告规定: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45号)规定: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从上面的规定来看,原来营业税模式下,基本上理解是总额的40%进行计算展业成本,但是现在呢,有变化了,基数变小了,一是折为不含税收入,二是不含税收入再扣除附加税费。当然了,如果是享受免税的,那是不需要扣除的,直接用总额来计算了。

法规原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mid=1&cid=385&aid=3075

法规原文:财税字〔1997〕10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yys/200402/t20040226_288188.html

法规原文:国税函〔2006〕4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83/n812856/c1197484/content.html

法规原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208716/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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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mid=1&cid=463&aid=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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