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务】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1年12月)2022.1.5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1年12月)

发布时间:2022-01-05 17: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具体凭证是指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六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答:(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进入退税模块;(2)点击进入左侧“入库减免退抵税”,填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3)“提退税金类型”选择“先征后退”“退抵税费原因类型”选择“软件集成电路即征即退”;“退抵税(费)依据文书字号”选择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文书号;“申请退抵税(费)方式”选择“退税”(4)填写完成后,点击“税票信息查询”,选择税款所属期,查询后勾选即征即退对应税票,点击确定;(5)在审批表“本次退抵税额”中录入本次申请退税金额,数据核对无误后,点击右上角“保存”,后续可继续对审批表数据进行修改(6)如需提交,点击右上角“下一步”进行提交;提交受理成功后,会收到《涉税事项受理系统回执单》;(7)点击右侧“事项进度管理—查询”,可在右侧“查看”中打印审批表。

3.增量留抵退税能否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答:请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办理。

4.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扣除采用什么扣除标准?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二、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扣除采取成本法,实行单户核定的扣除标准。

……

十、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5.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取得电子专用发票怎么入账?需要留存其他资料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单位如果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7.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不到信息,无法勾选怎么办?

答:代开专票需要次月税务机关抄报后才能上传,如着急勾选,可以通过扫描认证的方式进行抵扣。扫描认证的发票,也需要在申报抵扣前登录平台进行确认签名。扫描认证的发票默认为抵扣勾选,如需调整用途需撤销抵扣勾选后重新勾选。

8.如果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包括由于开具红字发票导致当期销项税额为负数的情形),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在以后抵扣?

答:如果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即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大于第11栏“销项税额”,则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等于第11栏;超过部分(第17栏减第18栏)会自动带入到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留待以后进行抵扣,没有抵扣期限的限制。

提示:已经认证相符并且符合抵扣条件的专票应当在认证当期填入附表二的第1、2行,不能因为当期进项大于销项就不申报抵扣。

9.小规模纳税人已经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销售不动产时,是否应自开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自开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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