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法院】吴江法院2020年破产典型案例 2021.3.11

吴江法院2020年破产典型案例

吴江法院  3月11日

案例一: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防疫物资生产企业 许可恢复营业 线下承诺出价+线上拍卖竞价 网络债权人会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全国法院首例许可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资质的破产企业恢复营业的案件;是借鉴“假马”竞标规则,创新适用“线下承诺出价+线上拍卖竞价”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典型案例。一是准确理解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基础上,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许可刚松公司恢复生产防疫物资,维护债务人营运价值的同时,助力疫情防控。二充分发挥重整制度功能,适时转换破产程序,并在已有投资人承诺出价的情况下,借鉴“假马”竞标规则,通过网络公开拍卖的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兼顾了重整价值和重整效率,为中小型企业重整投资人的选任提供了有益借鉴。三是运用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成果,采用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降低了破产成本。该案以受理清算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后在债务人出现重整价值后,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前转入重整,自受理重整申请至批准重整计划用时17天,至最终以网络拍卖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也仅用时62天,生动诠释了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的发展方向。

【基本案情】

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松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是一家研发、生产防护服装、医用纺织品的企业,因债务危机于2018年下半年停止生产经营。2019年12月18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刚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春节前后,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口罩等防护用品成为紧缺物资。根据管理人的申请,2020年1月28日,吴江法院复函许可刚松公司恢复营业。2月7日,刚松公司正式投入生产,日平均生产口罩7万余只,均由属地政府定向采购用于疫情防控。

随着刚松公司的复产,其重整价值日益显现。2月25日,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吴江法院裁定刚松公司自即日起进行重整。在已有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承诺的情况下,为提高重整效率,吴江法院指导管理人以该意向人承诺的4000万元偿债资金制作有保底清偿率的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托底金额测算,普通债权清偿率可由清算状态下的7%提升至16%。同时,为实现重整投资的充分竞争,草案规定管理人将在吴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以执行该重整计划的“重整投资人资格”为标的物,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4000万元,出价最高者将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3月12日,刚松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吴江法院破产审判“锐破”系统,采取网络在线的形式召开。经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获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全票通过和普通债权组90.39%、出资人组96.15%通过。次日,吴江法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终止刚松公司重整程序。

同年4月26日,经过40次出价、35次延时,“重整投资人资格”以4880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普通债权清偿率由清算状态下的7%提升至2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吴江法院于9月4日裁定终结刚松公司重整程序。

案例二:苏州市阿林染整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预重整 禁反言 效力延伸

【典型意义】

本案系苏州中院出台《适用预重整程序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后,吴江法院审结的首例经预重整程序进入破产重整的案件。本案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监督债务人充分披露信息,协助债务人引入意向投资人,引导债务人制作预重整方案并获得多数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同意。本案预重整方案中设置了“禁反言”规则,约定重整计划草案与预重整方案内容无实质性变动情况下,有关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意,顺畅了预重整程序与重整程序的衔接,提高了重整表决效率。从吴江法院决定对阿林染整公司进行预重整到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仅耗时108天,充分发挥了预重整的成本优势和效率优势,实现了多方利益的共赢。

【基本案情】

苏州市阿林染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林染整公司)是一家有着近20年历史的企业,经营范围为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新产品研发;染色、后整理,具有稳定的客户源。2019年因市场不景气,公司业务量有所下降,另受疫情影响业务受创,公司收益无法足额偿付融资欠息,部分债权人将阿林染整公司诉至法院,并申请冻结了公司账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20年5月27日,吴江法院立案登记阿林染整公司重整申请一案。为准确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可能,经债务人同意,吴江法院于5月29日决定对阿林染整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根据债务人及其出资人、主要债权人的推荐确定了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担任阿林染整公司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协助债务人引入投资人并制作预重整方案,后获得出资人和多数债权人的同意。根据临时管理人提交的预重整工作报告,吴江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裁定受理对阿林染整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指定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以预重整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本案分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进行表决,经最后统计,各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阿林染整公司重整计划获得通过。2020年9月16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吴江法院裁定批准阿林染整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阿林染整公司重整程序。根据该重整计划,担保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部分将获100%清偿,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8.284%,是模拟清算状态下的6倍,并将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四十日内以现金方式清偿。

案例三:苏州食之秘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诉转破 概括清理债权债务 诉源执源治理 垫付职工债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吴江法院出台《关于民商事审理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问题的规定(试行)》后,首例在债务人集中进入执行程序前,诉讼审理中的原告经法院释明后直接启动破产程序的案件。破产程序的及时启动,最大程度发挥了破产制度概括清理债权债务纠纷的功能,消除了潜在的诉讼和执行案件,节约了司法资源。另外,职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得到优先清偿,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按照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保障了职工的生存权利,体现了肯定和鼓励第三方垫付职工债权的法律价值取向。

【基本案情】

苏州食之秘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食之秘公司)设立于2006年11月,原系为食之秘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江浙沪地区直营门店供应糕点的生产加工企业,长期租赁厂房进行经营。自2019年3月开始,因结欠供应商原料款和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债权人陆续将苏州食之秘公司诉至吴江法院。截至2019年11月,吴江法院已立案受理苏州食之秘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20件,立案标的额780余万元,另有141名职工劳动仲裁后申请执行的案件1件,执行标的额330余万元。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苏州食之秘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审理后期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相关诉讼保全中查明的财产也仅有烤箱、冷冻柜、空调、电脑等零星资产,苏州食之秘公司已出现破产原因。经案件审理法官的释明,其中一个案件的原告吴江市心缘物业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吴江法院申请对苏州食之秘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吴江法院于11月23日立案审查。12月11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对苏州食之秘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苏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受理破产申请后,在辖区政府部门的协助下,管理人接管了债务人的公章、证照、相关财务账册以及承租厂房内的机器设备等资产;对职工债权主动进行了调查公示(包括受理破产申请前辖区政府垫付的职工工资),对申报债权进行了相应审查。2020年2月17日,苏州食之秘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吴江法院破产审判“锐破”系统,采取网络在线的形式召开。会议核查了债权表,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3月5日,吴江法院裁定确认苏州食之秘公司债权表。同日,吴江法院裁定宣告苏州食之秘公司破产。3月28日,经网络公开拍卖,苏州食之秘公司名下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以571160元的价格成交。4月29日,管理人制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通过非现场方式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获一致同意,其中职工债权清偿率为95.69%。5月9日,吴江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5月15日,最后分配完结后,吴江法院裁定终结苏州食之秘公司破产程序。

案例四:汇多利纺织(苏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申报捏造债权 犯罪线索移送 虚假诉讼罪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破产程序中准确识别虚假债权,强化打击逃废债力度的典型案件。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两高《关于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中,债务人实际控制人采取伪造法律文书的方式,在破产程序中向管理人申报捏造的债权,管理人在吴江法院的指导下依法审查认定,并将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保护了债权人合法利益,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剔除虚假债权后,本案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49.41%,提高近1.5倍。

【基本案情】

汇多利纺织(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多利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是一家生产高档织物面料及服装的外商独资企业,因债务危机停止生产经营。2019年6月5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汇多利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陆续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依法登记造册并审查。期间,洪某榕、洪某成、福建新宇拉链织造有限公司分别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数额合计4200余万元。同年8月8日,吴江法院组织召开汇多利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会上,部分债权人对洪某榕、洪某成、福建新宇拉链织造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提出异议。会议结束后,经吴江法院批准并开具调查令,管理人赴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对前述三笔申报债权进行核实。经核实,该三笔申报债权所附裁判文书均系伪造。据此,管理人对该三笔申报均不予认定,并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管理人将调整变更后的债权表重新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在异议期限内,债务人、债权人均未提出异议。2019年11月15日,吴江法院裁定确认汇多利公司债权表。11月20日,管理人制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获高票通过。12月18日,吴江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其中普通债权分配比例为49.41%。2020年1月3日,最后分配完结后,吴江法院裁定终结汇多利公司破产程序。

案例五:苏州绿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司法联动 债务人财产管理 物联网

【典型意义】

2020年8月,吴江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发布《关于建立司法联动保障破产工作规范运行机制的意见》,全国首创建立破产司法联动机制,共同规范破产审理活动。本案是落实司法联动机制保障破产工作规范运行,创新采用物联网技术管理破产财产的典型案件。本案中,因债务人房地产在执行程序中被先行处置,管理人建议将债务人名下机器设备交由他人保管,吴江法院主动向吴江检察院通报该情况,共同前往现场勘察监督,向保管人释明责任义务。为保障破产财产安全,管理人通过物联网技术对机器设备进行异地实时监控,提高了财产管理效率和效果。

【基本案情】

苏州绿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纤维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是一家纺织品、化学纤维制造销售企业,因债务危机自2015年起停止生产经营,后被多个债权人诉至吴江法院并进入执行。执行过程中,吴江法院依法拍卖了绿源纤维公司名下房地产。2020年6月4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绿源纤维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进入破产程序后,绿源纤维公司仅剩的财产为正由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16台加弹机,经评估,清算价值500余万元。由于资产拍卖变现需要一定周期,该设备系大型机械,如另行租用场地存放设备将产生不菲的保管、搬运费用。管理人经实地调查,建议在变现前继续由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保管,并允许其在保管期间无偿使用。该方案后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妥善保管相关设备、配合买受人实地查看及配合管理人交接的书面承诺,并交纳了保证金。吴江法院根据《关于建立司法联动保障破产工作规范运行机制的意见》的规定,联合吴江检察院对上述设备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查看监督,并向管理人、保管人强调了各自的责任。管理人在吴江法院的指导下,创新利用物联网技术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由某网络科技公司在前述16台加弹机上安装无线组网形式的单体监控设备,所有数据汇总网关,可随时进行监督和查看。2020年9月,前述设备通过阿里拍卖破产资产处置平台成功变价,保管人按照承诺将设备移交买受人。设备变现款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发放完毕后,吴江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裁定终结绿源纤维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案例六:吴江龙绸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长期租赁 转租 涤除租赁

【典型意义】

本案是高效涤除破产企业不动产上存在的不真实租赁,由管理人与次承租人直接协商腾退方案,快速实现不动产变价的典型案件。一是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的规定,对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后签订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二是管理人与次承租人直接沟通,降低其对原承租人的不合理预期。三是以点到面,重点突破。首先选择影响力大、有协商可能性的次承租人进行磋商,依靠其在次承租人内部的影响力协助管理人推进谈判事宜。四是平衡次承租人利益,实现社会稳定。考虑到次承租人在厂区内长期合法生产经营,采取拍卖后搬离的方式,降低接管难度,给予次承租人缓冲时间,推动次承租人积极参与拍卖。

【基本案情】

吴江龙绸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绸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经营范围为针纺织品的加工和批发。龙绸公司在2005年购置了位于吴江区盛泽镇立新路68号的不动产,部分用于自身生产经营,部分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2012年左右,龙绸公司出现经营危机、逐步停止生产。2019年6月5日,吴江法院受理债权人对龙绸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在接管龙绸公司不动产时发现吴江市星飞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飞公司)已将厂区分租给多家企业。星飞公司主张其在法院查封前已与龙绸公司签订二十年租期的租赁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了全部租金。次承租人在厂区内经营多年,已形成相对稳定的生产模式,搬迁成本巨大。因星飞公司实际控制厂区的配电设施,次承租人均较为忌惮星飞公司。为推进破产案件的高效审理,在吴江法院的指导下,一方面,管理人通过审查合同订立时间、租金约定、租金支付等情形,对星飞公司主张的租赁关系不予认可,告知其可以通过债权申报方式主张权利;另一方面,直接对次承租人进行沟通,告知其应配合管理人对龙绸公司不动产的管理和变价。

管理人通过谈妥大租户影响小租户的形式,先与占用面积大、有影响力的次承租人谈判,让先谈成的次承租人去说服其他次承租人,最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与6家次承租人达成一致意见,即管理人允许次承租人在破产清算期间继续占有使用龙绸公司厂区进行生产经营,次承租人向管理人出具承诺书,承诺在龙绸公司不动产拍卖成交后2个月内与新买受人重新签订租赁协议或搬走,并缴纳保证金,签订安全生产协议。2019年8月13日,龙绸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与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2019年11月5日,管理人对龙绸公司上述不动产在阿里拍卖破产资产处置平台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经过67次出价、61次延时,最终以4300余万元的价格成交。其后,次承租人与买受人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实现租赁关系的平稳过渡。2020年2月17日,管理人制作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表决获全票通过,普通债权最终清偿率为12.59%。2020年5月18日,最后分配完结后,吴江法院裁定终结龙绸公司破产程序。期间,星飞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共益债权,管理人未予确认,星飞公司提起诉讼,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驳回星飞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七:苏州玉皇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非诉谈判 快速回收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债务人破产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增加债务人财产、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吴江法院指导管理人与负有出资义务的原股东积极协商,达成相应付款协议,通过非诉方式快速回收股东未缴出资款并及时完成分配,体现了破产制度的独特功能和价值。

【基本案情】

苏州玉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皇公司)是一家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的企业。执行过程中,吴江法院发现被执行人玉皇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决定将玉皇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7月10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玉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担任玉皇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调查发现,金育塑胶电子(吴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育公司)曾受让玉皇公司股权,成为玉皇公司独资股东,并于2014年10月14日确定新增注册资本480万元,由金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方式出资,但金育公司一直未履行出资义务。之后,金育公司将股权出让给王某林和王某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玉皇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出资期限应当加速到期,金育公司及其股权继受人负有相应出资义务。经调查分析,金育公司具有付款履行能力。吴江法院指导管理人与金育公司积极沟通谈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与金育公司达成付款协议,约定金育公司对于其应补缴的480万元出资款分六期缴纳,其中第一期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汇至管理人账户,此后每月支付80万元,至2020年3月11日之前支付完毕,同时约定该协议经玉皇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2019年10月11日,玉皇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上述协议。此后,管理人积极催促金育公司按约付款,六个月内收回全部应补缴出资款。2020年3月30日,管理人制定玉皇公司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获全票通过。根据该分配方案,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提升至64.17%。4月13日,吴江法院裁定认可该分配方案。4月22日,最后分配完结后,吴江法院裁定终结玉皇公司破产程序。

案例八:吴江市富圣化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拒不执行判决 执转破 隐匿转移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是破产程序中纠正债务人实际控制人隐匿、转移财产的违法行为,管理人追回债务人财产的典型案件。管理人以相关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为基础,认真调查、全面梳理、依法变价,最终将被转移的3000余万元财产如数追回,使得一个受理时“无产可破”的案件变为普通债权亦获得相应清偿的案件,充分体现了破产制度的功能优势,更彰显了综合运用刑事、执行、破产等程序措施联合打击逃废债的强大威力。

【基本案情】

吴江市富圣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圣化纤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注册资本6280万元。自2014年11月以来,吴江法院陆续受理富圣化纤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截至2019年5月,富圣化纤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41件,执行立案标的额合计4.1亿元。执行过程中,因富圣化纤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未如实申报名下财产,吴江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将富圣化纤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决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吴江法院、苏州中院审理,于2019年4月8日最终判处富圣化纤公司实际控制人邱某某、吴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决罪等罪名,并处相应刑罚。期间,吴江法院依法拍卖了富圣化纤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望湖村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并将拍卖款分配给各申请执行人。2019年5月6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对富圣化纤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吴江法院的指导下,通过联系刑事审理法官、查阅刑事案件卷宗、约谈法定代表人等方式,就富圣化纤公司涉及的前述刑事案件以及可能转移的资产进行梳理。经查证,管理人了解到富圣化纤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逃避债务,通过反复转账划转富圣化纤公司资金,将购得的财产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并多次篡改账册,打乱资金流向,达到转移债务人财产的目的。经对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进一步甄别,管理人整理出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富圣化纤公司财产清单,包括位于吴江的七处不动产、位于海南三处不动产,以及对外投资的股权、股票、现金、首饰等。管理人还进一步梳理富圣化纤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代持人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以及富圣化纤公司关联企业的情况。

针对上述财产,管理人通过谈判和诉讼相结合的方式,促使代持人同意将其名下实际属于富圣化纤公司所有的财产交由管理人处置,并相应制作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方案经表决通过后,管理人对上述财产在阿里拍卖破产资产处置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成交额合计3000余万元。2020年4月3日,管理人制作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进行表决并获通过,其中普通债权清偿率为4.7%。2020年5月18日,最后分配完结后,吴江法院裁定终结富圣化纤公司破产程序。

案例九:苏州鼎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担保公司 应收账款 拍卖变价

【典型意义】

本案是吴江法院受理的第一件担保公司破产案件。因为所从事业务的特点,担保公司的主要财产为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对主债务人及反担保人享有的债权。本案中,吴江法院指导管理人根据各笔债权的催收难度,制定分步骤分层次的处理方案,以公开拍卖债权的方式作为最后兜底,最大限度实现了债务人财产价值,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为日后类似财产的处理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

【基本案情】

苏州鼎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担保公司)设立于2005年4月,经营范围包括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等。由于对借款企业信用审查不严、风险控制不足,随着借款企业违约率不断上升、担保公司流动资金短缺,自2015年上半年起,银行陆续将鼎盛担保公司诉至法院并申请执行。截至2019年3月,鼎盛担保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吴江法院有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87件,执行立案标的额4.15亿元。2019年3月22日,吴江法院根据贝恩资本信贷亚洲1号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鼎盛担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华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鼎盛担保公司的主要财产为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主债务人及反担保人享有的90余笔债权,账面金额近1亿元,但多数主债务人及反担保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部分债权甚至存在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已届满的风险。针对此,管理人确定了如下处理思路:首先,统一发送催收函;其次,对于证据充分且相对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债权,管理人将上门催收,并综合对方自动履行的意思、费用成本等因素决定是否提起诉讼;最后,对于证据明显不足、相对方确无财产可供清偿或者回收费用明显大于回收债权的,管理人将在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后决定采用债权打包拍卖或者直接放弃催讨的方式进行处理。管理人依该处理思路相应制作了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经鼎盛担保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随后,管理人经依法催收获得105余万元,并提起相应诉讼。2020年4月2日,吴江法院宣告鼎盛担保公司破产。对于剩余9000余万元的应收账款,管理人通过网络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并于6月15日以130万元的价格成交。7月31日,管理人制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获通过。8月28日,吴江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8月31日,吴江法院裁定终结鼎盛担保公司破产程序。

案例十:江苏鑫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快速审理方式  独任审理  分配规则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工作指引》的规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典型案件。本案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案情简单,吴江法院依照上述规定,指导管理人在第一债权人会议上合并程序事项,当场裁定确认债权表、宣告债务人破产,同时表决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和确定分配规则的分配方案,提升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率;债务人财产实际变价后,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分配规则计算具体分配数额,向债权人告知后进行分配。在有财产需变价的情况下,本案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裁定终结程序仅用时111天,为如何实现简单破产案件的快速审理做出了示范。

【基本案情】

江苏鑫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吴投资公司)是一家营业范围为对外投资和资产收益管理的企业,除出资设立苏州市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外,基本没有实际经营。2020年9月7日,吴江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鑫吴投资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同时根据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决定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经管理人进一步调查,鑫吴投资公司除前述3项对外股权投资和现金7755.52元外无其他财产。债权申报期限内,共有5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进行了相应审查。2020年10月23日,鑫吴投资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全体债权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均无异议的情况下,依管理人的申请吴江法院口头裁定确认债权表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在裁定确认债权表、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管理人将拟定的变价方案、确定分配规则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均高票通过。会后,管理人依照变价方案,对前述3项对外股权投资在阿里拍卖破产资产处置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在完成财产变价后,管理人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规则计算具体分配数额,向债权人告知后即进行分配。2020年12月29日,最后分配完结后,吴江法院裁定终结鑫吴投资公司破产程序。

案例十一:周某个人债务清理案

【关键词】 个人债务清理 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 清偿计划

【典型意义】

在被省高院确定为第一批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的试点法院后,吴江法院第一时间制定出台《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个人债务清理的适用范围、程序类型、审理流程、债务免除、信用考验等内容。本案便是依据该规定审结的省内首例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首先,扎牢审查受理关口,明确以“诚实而不幸”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为实施对象,并优先从被执行个人中进行筛选。经审查,周某符合受理条件。其次,以执行和解、参与分配制度为依据,借鉴企业破产相关制度,开展管理人指定、债权申报核查、财产调查等工作。有个人收入且超过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债务人,制作债务清偿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本案中,周某制作的债务清偿计划经债权人会议一致表决通过。再次,赋予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免除债务的效力,实现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效果。周某执行完毕清偿计划满两年后,其未予偿还的债务将免除,并解除对其相关行为的限制。最后,在公共信用平台公示清偿计划、信用限制,接受社会各界对债务人的监督。周某信用恢复前或信用恢复后两年内,发现其存在逃废债行为的,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为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提供了生动的实践样本,也为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起到先导、启蒙作用,同时可以大大缩小执行终本程序的适用范围,让执行终结程序回归客观、真实与科学。

【基本案情】

周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吴江法院将其唯一住房执行后,其个人仍有110余万元债务无力清偿。2020年3月5日,周某向吴江法院提出个人债务清理申请。经审查,周某已与妻子离婚,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抚养,父母均已年满70周岁且无收入来源,目前租房生活,每月打工收入约6000元;周某所负债务是在正常生活、经营中形成,非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且在诉讼、执行程序中无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的行为。2020年3月10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周某个人债务清理一案,并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期间,共有6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审查认定债权数额为1538933元。2020年5月12日,吴江法院主持召开周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上,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均表示无异议;周某郑重承诺,其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并将积极履行债务清偿计划,定时向管理人报告财产状况,通报全体债权人,自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债权人会议随后一致表决通过了周某提交的清偿计划。根据该清偿计划,周某将在两年时间内分期支付13万元,加上执行已分配款项,债权人清偿比例可达28.26%;清偿计划执行完毕满两年后,周某未予偿还的债务免除,并恢复其信用。同日,吴江法院裁定批准该清偿计划,终止周某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案例十二: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与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关键词】 税收债权 抵押债权 破产程序 清偿顺序

【基本案情】

2011年期间,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飞氨纶公司)结欠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吴江税务局)税款5043939.14元,缴款期限为2012年5月31日。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能硅业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作为贷款人签订数份贷款合同,贷款人共计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本金321404000元。2014年4月,云飞氨纶公司以其所有的2套纺丝设备,对聚能硅业公司上述债务在14992万元范围内向交通银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资管公司)后通过债权转让受让了交通银行的上述债权。2018年5月31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云飞氨纶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破产程序中,吴江法院裁定确认吴江税务局的税款债权为5043939.14元、苏州资管公司的抵押债权为14992万元;上述抵押物经拍卖,成交价格为1835008.14元。2019年6月24日,云飞氨纶公司管理人向吴江税务局送达债权受偿结果告知书,告知上述变价款均由苏州资管公司以抵押优先权受偿。吴江税务局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税收债权先于抵押权发生,应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故向吴江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吴江法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调整的是企业正常状态下税收债权与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企业破产法调整的是企业破产情形下税收债权与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遂判决驳回吴江税务局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吴江税务局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处理的是税收债权先于抵押权发生的情况下,税收债权与抵押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清偿顺序孰先孰后的问题。人民法院基于平衡公私法权益,通过对冲突权利性质、法律适用规则、法律体系解释等内容的分析,认定企业破产情形下有财产担保债权应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有利于保障市场主体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也有利于督促征税机关加强对企业日常纳税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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