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纳税服务平台】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社保费缴纳及税前扣除问题 2020.3.5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社保费缴纳及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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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税务】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社保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0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8e87c4b499d481c9167a012f433c86b

请问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发放给退休人员的工资,是否需要交社会保险统筹部分,谢谢。 

辽宁省税务局: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文件规定:“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3号)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因此,其工资不得在单位缴纳统筹部分的基数中扣除。因此,本人缴费部分不需要缴纳,统筹部分需要缴纳。

根据《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7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五)补贴(六)加班加点工资(七)其他工资以上各类工资无论是否在福利费或其他项目中核算,都列入缴费基数,包括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离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费),以及外籍(出具社会保险双边互免证明书的除外)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浙江税务

【浙江税务】聘用退休人员发放给退休人员的工资,在计算单位应缴社会保险时,是否可以扣除

留言时间:2020-02-2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a818e543d184aa78efb0de14a40c4eb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发放给退休人员的工资,在计算单位应缴社会保险时,是否可以扣除?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浙政办发[2017]1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 二、(三)统一缴费基数。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当月的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规定,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具体建议跟当地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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