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上面我们有提及,简易计税就是直接依据销售额及征收率来的算的,注意这计算方式上有点像营业税,看收入,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说法。但如果有人说这仍是营业税,其实是误解了这个简易计税,为什么呢?
首先算法上,这个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这在第三十五条中明确,这就是一个不同,其二要考虑这个缴纳的增值税,是不是可以让下一方抵扣,纳入增值税的链条,就是增值税的核心价值,如果不让下一方抵扣,那就没有办法,叫它实质上的“营业税”也未尝不可。但是简易计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是可以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于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是可以自开的,这个要注意一下。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只眼解读:
这儿只要注意一下,不是叫一般计税方法中的“税率”,而是叫“征收率”,直接征的意思,经常有人搞混,如果从事这个行业的技术人,还是要认真的区分好两个事:税率和征收率,不要被别人“笑话”。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三只眼解读:
这个跟一般计税方法中的一个原则,但这个不提进项税额的事了,只有销项的事,但这儿说清楚了,抵不完的以后继续抵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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