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解读: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只眼解读:

这是为后续明确的计税方法确定的,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类同营业税的方式,直接用应税收入来计算增值税,主要是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或者是一般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适用简易计税的特定事项可以使用。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只眼解读

这里直接规定了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使用一般计税方法。但是并不是确定不变的,有一些事项,纳税人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时进项税额是不能让抵扣的,因为选择简易了,进项对应的抵扣权也即没有必要了,同时也不能允许简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去抵扣其他业务产生的销项税额。

同时限制性的规定了,这种方法的选择,不能今天这个,明天那个,而是要有三年(36个月)的稳定期,不然利益的空间太大了,也不利于征管的风险管理及税收利益的保护。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三只眼解读: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只能使用简易计税方法,但简易计税方法并不是小规模纳税人所独有,一般纳税人之中的特别经营事项,也是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此时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出来的增值税,是需要直接缴纳的,并不再考虑并入销项税额,再去抵进项税额的逻辑处理,既使当期还有留抵的进项税额,也是需要缴纳简易征收的增值税的。

这种处理在纳税申报表中也是分别需要填写的,但是有的时候,我们如果变卖营改增前的动产类固定资产时,其简易计税方法是3%减按2%计税,即x/(1+3%)*2%计税,这个逻辑在开具发票时是无法体现出来的,往往在开具发票时(普通发票),直接是按3%简易征收率计算的,其间的差额即3%-2%是要在减免税的行次进行填写的。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三只眼解读:

上面的内容中我们解释过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身份问题,即他们既不是一般纳税人,也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其计税方法是非常特别的,即是直接用税率,不是征收率来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但却不能允许其抵扣任何进项税额,因为其本身也不属于一般纳税人计算方法,在境内的税务机关也没有办理过任何的登记,却又不允许其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税。

可能我们有的同志认为这不是吃亏了吗,基于合理性,应让其享受简易征收率计算是不是更好呢?这只能是说这儿是一种规则,同样,对方在境内也没有采购物品、劳务或服务生产,即没有贡献过增值税的采购,直接按税率计算似乎也是可行的,本身也没有增加多少税款的可能,因为通常原来的服务是5%营业税,现在是6%增值税,不过对于境内购买方却是高兴了,因为付的款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了,一是对方承担税款的交易,本身相当于少付款了,二是购买方承担的税款时,相当于增值税没有承担,因为交后可以抵扣,这也算是给购买方一个解脱了。不过如果是“包税”情形,附加税费可是仍要进行承担的。

注意这儿的代扣代缴是限于服务、无形资产等情形,如果是货物进口,则进口人计算缴纳,由海关代征增值税,这扣缴不了人家境外销售货物方的税款,我们的增值税法规管不到人家“地界”上去。

从境内单位或个人承担税费的角度,这个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并一定很care税负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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