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三只眼解读:
首先来理解一下这个税率,这一条是用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于一般计税办法的增值税的计算方式,比如我们营业税下的税率是5%,增值税下的税率是6%,其实两个虽然都叫“税率”,其基数却是不同的。营业税是含税价的基数,增值税是不含税价的基数,如果将不含税价的基数调整为与营业税的一样,则是:1/(1+6%)*6%=5.66%,如果只是考虑销项税额,相当于是提升了价税总收入0.66%个百分点,因此如果从进项税额抵扣的角度,进项税额达到了0.66%,则理论上的增值税的税负是不变的。但是增值税的税负,单纯考虑其实意义并不是绝对的,因为理论上增值税都是采购进来的,花钱就可以买到,只要花足够的钱采购,业务又不增长,显然企业也不是这样经营的,可能达到不缴纳增值税,但是利润的结果可能却是很惨的。
如下为2012年始历次营改增的涉税事项的税率分类:
1.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有形动产租赁为17%,跨境应税服务,税率为零,这是为鼓励出口而设置的出口税收优惠,税率为零的后续操作是存在可以退税处理,在后面的章节我们重点解读。
2. 除此之外的应税行为,适用税率6%。
为什么设置这么多的税率,同志们可能看着比较晕,从税率设置的出发点考虑,更多是基于原来营业税税负转移过来的税率设置,即我们的营改增并不是绝对的重新建立一套规则体系,而是从增值税的角度,根据营业税的估测来设置的增值税的税率,由此这些税率也是非常的多样,比如这儿的6%、11%、17%,还有其他事项的13%等,营改增试点之后(当下虽然全面营改增了,但仍是叫试点,其实还是有不成熟的地方需要探索),可能也会整合税率的档次。
但这并不是绝对的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简易的情形除外)的税率,对于计算代扣代缴境外单位或个人的税款时,也是用此税率来计算的,并不是用征收率,尽管他们并没有得到中国税务机关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认定并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来计算增值税,理论上讲用简易是不是更合理,但是由于其链条的单一,也是保护中国的税收权益,用税率也就这么定了。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只眼解读:
征收率就是简易征收时用的,所以叫征收率,不能叫它税率,不然就与上面的税率乱了,既然是征收率,就是算出来直接征收了,而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了,不让抵扣,本来就降了这么多率了,有点象营业税时的计算了,只考虑收入,而不考虑进项税额是什么。
这个征收率一是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二是用于一般纳税人中一些特定的应税事项,选择了简易计税方式的。但是在后面的条款中,我们会发现5%的征收率(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时选择的项目),其实那只是过渡期的征收率,而不是有明确身份的“征收率”,所以也没有在这儿写出来。征收率本身也是需要换算为不含税价格计算的,这一点要承增值税的基本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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