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口径:【吉林国税】营改增纳税人需要办理事项

一、2016年5月1日前

(一)基础信息采集确认

1.核查采集时间。金融业3月28日—3月29日;建筑业、房地产业3月30日— 4月1日;生活服务业及其他行业4月2日—4月8日。

2.核查采集范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所有纳税人,包括单位、个体工商户、临时税务登记户,包含国地税共管户和原地税自管户。

3.核查采集的内容。核查确认导入国税局金税三期系统的登记信息,采集相关涉税事项且国税局金税三期系统中没有信息。对纳税人不发生的业务,不需要采集。

(二)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对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纳税人,需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并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购置税控设备、参加培训,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控设备初始化发行、发票领购,完成税控系统安装、调试。

(三)提供资料

纳税人需携带公章、法人章、办税人员身份证、税务登记证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事项。

(四)办理顺序

一般人纳税人:首先办理基础信息确认或“五证合一”登记,然后依据纳税人需求及有关业务规定,依次办理税种登记、增值税一般人资格登记、领用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减免税备案、签订三方协议、Ukey初始化(地税原有Ukey维护后可继续使用)、增值税税控设备初始发行、领购发票等事项。

小规模纳税人:首先办理基础信息确认或“五证合一”登记,然后依据纳税人需求及有关业务规定,依次办理税种登记、领用发票票种核定、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减免税备案、签订三方协议、Ukey初始化、增值税税控设备初始发行、领购发票等事项。

(五)业务规范

各项涉税业务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标准办理,纳税人可通过查看《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扫描“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图标、登录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指南”获取需办理业务规范的内容,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咨询。

(六)注意事项

1.试点实施前已经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营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无需重新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试点实施前,纳税人 2015年营业额不超过515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的,可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3.为简化办税流程,建议尚未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试点纳税人,可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基础信息确认前,自行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试点纳税人5月1日前可以领取发票,但必须在5月1日之后开具。

二、2016年5月1日后

(一)发票管理

 1.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营改增应税行为的,应统一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原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各种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2.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应在180天内进行认证抵扣。

(二)申报缴税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营改增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按月进行申报缴纳增值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首个申报期限从2016年6月1日起。

2016年5月1日起,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营改增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按季度进行申报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首个申报期限从2016年7月1日起。

(三)申报缴税方式

实体办税,我省各市(州)级国税系统均实现申报缴税、发票领用等业务的“同城通办”,纳税人可就近选择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或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办理申报缴税事宜。

网上办税,纳税人也可通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jl-n-tax.gov.cn)上的“网上办税”栏目,使用Ukey验证登录后,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缴税。实现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文化建设事业费等税(费)种的网上申报、网上缴税,以及税源调查网上直报。

手机办税,无收入、无应纳税额的“零”申报纳税人可通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手机APP“吉税通”的“一键零申报”功能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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