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3.4 小型微利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能否重叠享受

如果是一个小型微利的企业,享受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那要是人家这个小型微利企业非常的有追求,虽然挣的钱不多,但是人家还是搞了一个高新技术企业的牌子,可以享受15% 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但如此之下,一边是小型微利的税收优惠,一边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优惠,能否既是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同时又可以对于一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之内的部分进行减半呢?

我们了解,对于项目减半征税,我们的所得税法规规定是25% 减半,如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等低税率优惠的,不得按低税率15% 减半,故此一般企业还是选择25% 减半更好一点儿。只有西部大开发的15%优惠税率,可以按15% 享受有相应的减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 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即15% 的税率减半而不是25% 的税率减半享受优惠。

归于正题,那小微企业理论上讲,是基于两种情形之下的各自计算的一个优惠,如果正好双条件都适合时,小编认为还是以最优作为选择方案使用,而不是折扣方式享受两重优惠,包括50% 减半的内容,毕竟这是一个明确的税率优惠条款,而不是一个优惠的定期减免之类。

比如小编看到安徽国税有过一个明确,可以看看,不是绝对有了依据,但代表了一种态度:

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又是高新技术企业时,企业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或者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除此之外,小型微利企业还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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