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未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则当期销项税额不得冲减,只有按规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允许在开具当月冲减销项税额,这里损失的是时间性资金损失的问题。但在某些情形之下,可能无法完成开具的事项,此时会形成企业多缴纳的税款。
[案例]
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提供服务开始时约定收取款项106万元,并开具专用发票给客户,1个月后,由于未能完成该项工作,对方将款项退回,因种种原因,未能办理红字信息表程序,不能开具。
简化起见,假定企业未按期确认收入,一次性确认会计收入,税会无差异:
借:银行存款 10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
由于无法开具红字专票,故不得冲减销项税额,因为含税的销售额要一并退给购买方,因此这部分销项税必须在公司的利润中出,在冲减原来的会计分录时,需要考虑情形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
借:营业外支出 6
贷:银行存款 106
从案例来看,纳税人将损失不得冲减的销项税额,相当于白给国家一笔税款,尽管可能有进项相抵销的可能,但是仍面临潜在的可能损失。此时可以与对方沟通损失承担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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