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4 红字发票的开具

在不符合进行发票作废的条件时,就要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原来开具的发票。红字普通发票当前来看没有严格的程序控制,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开具冲减相应的已纳税收入。因为普通发票没有认证的防伪税控条件设置,也没有规定程序之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红字开具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风险控制环节,主要是规定先行经购买方或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复核并同意才能开具,才可以抵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规定。当然不能“投机”型的认为以红字普通发票的开具来代替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来达到冲减原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

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的前提一定是原来已开具过专用发票,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是没有认证的,只能在认证期内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因为这个时间系统中才有信息显示,不然超过了180天,基本上是没有办法补救了,其结果是认证不了,也开具不了红字,只能当作一般的发票计入成本费用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1]规定:

四、红字发票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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