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严格规定,鉴于对进项抵扣与购买方不允许抵扣等限制条件,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如下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提供应税服务是免税的,则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现行营改增政策尚无特别例外的情形规定。此外在向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时,由于个人不是增值税的登记纳税人,因此同样不能开具。对于能否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我们已进行过分析,至少税收法规中无此限制性规定,从小规模纳税人无使用用途的角度认为,不允许开具只是征管的一个可能存在的要求。出口适用零税率的,相应也应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开具相应的出口形式发票,通常是自行打印的提供相应信息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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