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发票开具的一般原则

增值税发票是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进行开具,纳税人要关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注意事项,国税发[2006]156号文规定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这一点常与实际经济交易中的结算行为相背离,即有可能滞后开具发票,也有可能提前开具,在征管实务中,往往需要进行差异说明(如在发票开具金额大于应税收入的金额时),当然如果遇到税务机关“当事”的看待,也是不好进行应对的。

国税发[2006]156号文规定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而在2011年2月1日生效的发票管理办法中被明确为只能使用发票专用章。

发票不能携带异地开具使用,如有的纳税人异地有代表处,为了开具发票方便,不办理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减少在异地领购发票的麻烦,可能带一些定额发票异地使用,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非常限制这样使用的。

税控机打专用发票的名称应明确开具,也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清单,并盖章。对于大型超市或网上商城自印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一些商品是要据实开具的,有一些商品是可以简并按办公用品、日用品、电脑配件等内容开具的,随着征管的加强,不同地区将会向着明细打印的方向改进。当然开具发票过程中,如果对方开具如单位错误,而取得票据方自行修正的,应认为是不合规票据,不能进行抵扣处理。如有的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本来是吨,但误开具为公斤,尽管纳税人认为无关大碍,但在之后税务机关的检查中,被检查出来并要求不得抵扣处理。

无论是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发票开具都应按真正购买应税服务的对象进行开具,而不能转为开具给任何第三方,否则有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承担。

现实当中,有的企业在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求提供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但是有的购买方却非常的“理直气壮”,认为并没有任何一个法规规定要求提供,这也可以理解。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也曾在网上进行答疑,认为只要上述公司销售商品不属于以上规定情形的,可以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包括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