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我们当月的收入一般是计算缴纳税款的基数,但是发票却是次月开具的,这明显是违背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其实这个规定现实当中基本上对不上。
举例,如果12月收入是100万元,当月一份发票也未开具,申报计算缴纳增值税了,次月收入是100万元,一下子开具了2个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果申报时,填写的开具发票金额是大于申报收入的,系统有报警了,这异常了。此时纳税人往往是通过附表的未开具发票收入负数来冲100万元,这样附表的数据才能与主表对上。
但是这个负数是不正常的,税务机关往往会检查,说不行,必须当月开具当月,这招估计会折磨晕纳税人,但“开明”一些的地方,让企业写个说明,整体介绍说是对得上的,也可行。千万别遇到“变态”的要求。
但这样一个月,二个月还行,如果一年,还能分清吗,基本上是分不清了,所以没有系统进行差异核算,基本上未来就是一堆乱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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