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汇总纳税的主体

现在就说说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如何的,通常是有一个登记的税务号就是一个纳税主体,首先银行的分行就是一个单独的纳税人,与总行、其他行都没有任何关系,就当自己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参照当下分行与支行的管理模式,基本上是会采用分行汇总计税的方式,而各支行实施预缴税款的情形,即按收入的一定比例在当地缴纳,但是计算税款是由分行合起来一并计算,收入、抵扣,再扣除支行预征的部分,就是分行计算缴纳的税款,这一般是根据省级单位税务机关结合财政的分配方式进行确定预征的比例。

其实当下营业税基本也是这样,只是营业税是支行与分行可能各算各的,所以没有预征一说,故此,预征与汇总计税可能是营改增后一个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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