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同志可能问了,原来我们金融企业营业税时,偶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也是不违规的,没有税法的限制,但是我们也没有办法抵扣,是不是有风险了呢?如果以后我们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了,取得的增值税忘了抵扣,如何办,是不是涉及处罚的规定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企业所得税里面规定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为允许抵扣,现在我们因主观原因没有抵扣,这不是成本费用都不让扣除了吗?
其实如何理解这句话,允许就是达到抵扣条件的扣除,如超过180天期限没有去认证抵扣,那就是不允许了,其实这个允许就是以企业的主观行为来左右,所以,自然不用担心,我们不抵扣,税前就不让扣除这样一个问题。
有的时候还有这样一个问题,比如取得了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但是用于员工福利的,这个是不让抵扣的,在业务部门尽量多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会计人员需要进行技术判断,有哪些是可以抵扣的,有哪些是不可以抵扣的,关于此部分的内容,我们将在技术篇进行重点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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