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款项如何付,别被引到沟里

这也是合同中的一个条款,为何单独拿出来说,因为太多人在这方面吃过亏了,那为何放在发票小节中说呢,因为这也是增值税中一个让人容易马虎的陷阱,多有人在这方面吃过不少哑巴亏。

第一个问题:谁开具发票,给谁付款

[案例]

甲公司从A公司采购电脑一批,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金额为100万元,增值税的金额为100/1.17*17%=14.53万元。由于A公司欠B公司100万元,因此A公司通知甲公司直接将款项支付给B,并出具收款人证明。可能有人疑惑,税款部分可以转移吗?注意,纳税义务不转移,只是债务的冲减。这本身并不违法。

“三角债”抵账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非常的多见,对于我们的业务人员也是见多识广,因此一般情形之下,也多认可,只要对方提供证明,最多签一个三方的协议。

那问题来了,在营业税下大大方方做的事,在增值税下是不是仍然可以不受影响的大大方方的做呢,如果不了解税务的法规,还真不一定知道增值税的机关重重。事可做,但税可能是另一种处理标准。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法规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首先这个法规还有效,其次是当时的情形,因为是有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避免虚开的情形,所以必须与钱绑在一起,但是现在我们的防伪税控系统非常成熟,有人缴了税,这边才能抵扣,这个链条基本上是没有问题的,最多有一个跨月的时间差,中间或许有虚开的情形发生,税务局不能当时发现。但是现在已没有规定说必须付款之类才能抵扣,即一直不付款,赖账都可以抵扣,因为前提是有人计算缴纳了税,或者有的人说,要回钱来再付一次行不行,这些都是争议,因此当前来看,这样的规定已不宜限制当前的经济交易行为了,特别是有的企业是内部银行的模式管理资金,资金划转通过集团公司操作,自然在形式上无法完成这样的规定,还有的是集团统一采购结算,供应商发票分别开具给分公司的情形,难道因人家没有支付就不让抵扣,也不是合理。

尽管此规定有不合理之处,但是税务机关也要执法,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何苦去自找这样的“违规”事项呢?而且有的案件还真是因此规定追缴企业税款的情形,“开明”的地方还真是需要遇到才行。

对于金融机构来讲,可能这样的情形并不普遍,但是为了规避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减少税务机关找我们“探讨”的可能,还是必须在合同与付款行为上设置硬指标,而不是为客户之需,做了好事,自己产生了不利的争议。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2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注意哦
8年前
委托付款可以吗,还有集团公司付款分公司抵扣,手发票
8年前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注意哦
委托付款可以吗,还有集团公司付款分公司抵扣,手发票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