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是用自己的腰包里的钱缴税,还是取得用户的钱后再去缴税,哪个更好呢?相信自己腰包的钱是自己的投资资金,是有机会成本的,而如果取得别人的款项之后再缴税,这样才具有更好的价值,增值税就是提供了这样的一个机会。
(1) 取得进项票据的时点
保障在支付款项的同时,能够取得相同金额的抵扣票据,甚至在部分支付款项的情形之下,取得的是全额的发票。但是供应商通常会抵触这样的操作。
[案例]
某一般纳税人采购外部单位的软件,约定是先支付70%为70000元,待验收后支付30%为30000元,共计金额100000元,对方在企业支付70000元时,开具了100000元的抵扣票据过来。
这样对于企业的好处是,30000元相当于人家缴了税,给企业抵扣做了贡献,直接在当期就可以抵扣了,并没有限制付款才能抵扣,实际上如果一直不付款,抵扣也是没有问题的,只要上一方不存在虚开、走逃等之类情形。
(2) 销项税额的纳税义务时点
上面是站在采购方的角度思考的,如果换位一下,就是站在销售方,即在取得多少款项,开具多少发票时,才更有价值,因此合同中的约定就非常重要,一张小小的发票,足以改变利益的规则。
当然,现实当中,这里有一些操作上的不合规行为,如某银行完全按照账面上的收入为基数考虑纳税销项的计算基数,根本不考虑先行开具发票的情形,此时在检查时,基本也难以发现出来,因为有太多的不需要发票的情形存在,调剂的空间比较大,此部分也有混水摸鱼的事项发生的。
(3) 应纳税额的时间价值
这里主要是说明抵扣的时点,越早越好,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销项税额是由收入来的,基本上无空间,但当前来看,进项的抵扣是有延迟空间的,先来看看我们国家对于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限要求:
抵扣票据 | 认证期限要求 | 申报期限 |
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 | 开具之日起180日内 | 次月申报期内申报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 | 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 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 |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税收缴款凭证 | 没有具体要求 | 没有具体要求 |
道理很简单,取得票据,抵扣的越早,就付出去的钱越少。试看如下的举例,假设前四个月的进项共80,销项共100,则两种情形举例:
一月 | 二月 | 三月 | 四月 | 合计 | |
销项 | 25 | 25 | 25 | 25 | 100 |
进项 | 10 | 10 | 10 | 50 | 80 |
应纳或留抵 | 15 | 15 | 15 | -25 | 20 |
一月 | 二月 | 三月 | 四月 | 合计 | |
销项 | 25 | 25 | 25 | 25 | 100 |
进项 | 25 | 25 | 25 | 5 | 80 |
应纳或留抵 | 0 | 0 | 0 | 20 | 20 |
上面的比较说明了抵扣早的优势在于取得了较好的前期资金流,现金为王,第一种情形下,交了45的增值税,虽然有25的留抵,但如果之后年度一直是进项大,那直到关门国家也不会退给企业,交了的款项就是交了,最后只能是股东买单,因此抵扣的越早是有利的。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是有抵扣时限的,如果从采购到财务,超过了180天,那这个票就是废票了,失去了抵扣的权利,因为税务机关的系统已经不支持认证抵扣了,有多少企业过了这个期间,求这个求那个,还得编理由,吃亏的多了,此时转为成本费用是不受限制的。
上面这种情形,也是征管手段造成的,因为当前的抵扣还是人工扫描认证方式的,有人为的环节,随着国家金税工程管理的改善,将来销售方一经开具发票,相应的电子信息就会交换到采购方来,直接在系统中操作抵扣,而无须非要取得纸质的票据,再加上各个环节的邮寄、传递、扫描、认证的环节,注定给纳税人带来尽快、完整抵扣的利益扣除。那由此国家的增值税财政收入会不会下降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二、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三、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在此之前,“先比对、后抵扣”在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实施过试点,现在是全国予以推广。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 或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