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我们一直在讲,进项税额来源于销售方的销项税额,但是有一些进项税额却是与人家没有关系的,这是如何呢?
事项 | 描述 | 备注 |
进口货物 | 如果银行面临的是境外的供应商,则进项税额的形成是通过海关代征形成的(无实物特征的通过代扣代缴形成,也是进项的一种),这相当于自己花钱得到进项,因此没有实际的意义,因为纳税人也是进口人 | 用现金支付给海关,形成进项税额,左口袋变成右口袋,没有意义,国家税款没有变化,但先拿到了钱 |
对外技术进口、咨询服务等代扣代缴税款 | 如果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款,是人家境外方承担的,缴税凭证是可以抵扣,根本不需要境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说 | |
对外技术进口“包税”款情形 | 这种情形与进口货物一样,自己掏钱形成进项税额,没有利益价值 | 注意合同签订中是不是“包税”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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