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往往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其中可能涉及多项的支出事项,如工资薪金、业务费、固定资产等,对于业务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是没有问题的,即“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对于固定资产,则是形成了未来折旧的资本化处理,但是对于工资薪金部分,这儿到底是作为纳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还是“开办费”处理呢?
比如工资薪金,在开办的时候,存在创业开办和后续分支机构的开办两种情形,此时,工资薪金的部分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但是贷方呢,有的是直接走银行存款了,有的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不一而足。
那如果企业在填写纳税申报表的时候,如果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是不是一定要在调整的时候,拆出来填在工资薪金项下,进行“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的比较呢?有无强制的要求呢?
目前来看,在规定上确实规定的不明确,我们在理解的时候,不宜简单的进行开办费单条线的扣除计算确认,因为开办费的扣除条件,也是在证明实际发生的,那要是没有发放的工资薪金,自然是不能够达到扣除条件的。要是已经发放了,此时是不是并入工资薪金,影响就是一个计税基数的问题,转入不一定非要做。
但是如果没有发放,则认为放在开办费,依然是存在问题的,开办费的调整也是要关注处理的,因此第三只眼的意见是,不宜直接套科目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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