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当中存在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的分类之争,因为一个是需要通过最低折旧年限的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一个是可以一次性或分次进行摊销税前扣除,有一个时间性的差异。
作为低值易耗品来看,如果是购入后即进行使用的,则税法未强调是一次性还是分次摊销费用的方式处理。但是如果购入后作为存货管理的,则就不宜直接进行费用化,而应是在领用时进行成本费用扣除。现实当中,多有企业只要发生购入,不管是不是形成存货,直接进行了费用化处理,这与实际情形还是有所差异的,也是一个税务风险点。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在税法未有进一步要求的情形之下,可以直接使用会计核算的规则进行认可,不需要作出新的调整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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