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9 工资薪金与职工福利费的差异与融合

这两者的差异其实问题多多,为何,既有财务核算的口径、又有会计准则的口径,还有税法的口径,因此彼此之间经常有一些争议。那我们到底如何来识别这两者之间的协助与差异区别呢?

规定

描述

财企[2009]242[1]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2]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通过上面的法规的更新及我们结合日常案例的思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遵照会计核算的规则,通常会计核算在工资薪金中的,也就多认可其工资薪金身份了,而不再有人质疑或要求将工资薪金中发放的带点福利名义的事项,要从工资中剔除来,重分类到福利费当中了,这确实一种尊重企业发放的固定的支出事项的一种认定,不再为文字而产生争议了。

2)有工资薪金限额的国有企业,其本身如果有并福利项目到工资薪金,超过限额如何处理,是不是可以说公告中没有提到相应的适用条件而认可?理解上要谨慎处理,而对于民营或外资企业,或许可以更灵活的处理一下,调整并明确工资核算的制度、劳动合同的约定等内容。

但是有一点要明确,并入工资薪金必须满足“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多有企业的福利费项目没有作为个人的应税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一下子就可以否定其税前扣除。而作为福利费,却是没有这个限制条件的,如果涉及补税,那就再补吧,反正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认定支出额的统计。

所以这两个事项的调整,尽管明确了一些条件支持,还是要谨慎对待,避免得不到多少利益,却在将来产生风险。



[1] 财企[2009]242号,即《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2]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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