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5 工资薪金与相应的保险、个人所得税的关系

如果说张三每个月的工资是8000元,扣除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是2000元,个人所得税是145元,则发到手中的工资是8000-2000-145=5855元。同时公司为张三承担的相应社保支出及住房公积金是3000元。此时我们如何来确定账载金额?

工资薪金毛收入的口径,账载金额填写的数据是8000元,尽管发放给个人手中的是5855元,但税收金额绝对不能填写为5855元,而是要填写8000元,因为中间扣除的是个人承担的公司代交的税费之类。这个口径及关系必须理清楚。

那由此引发如下的情形,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有是公司承担的问题,比如企业进行账务处理时,是这样记账的: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 3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25000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5000

此时我们如何填写账载金额与税收金额呢,比较明确的是账载金额要填写30000元,那有的人士认为,公司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还让计入工资薪金,进而让其税前扣除呢?此时我们就需要引入一个法规来说明此事项,《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8号)规定: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这里就有规则保护了,是工资薪金性质,又没有计入其他如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中,自然是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统计口径的。不过有的人士对何叫“管理费”产生疑惑,管理费这不是集团分摊费用的概念吗?其实这里的表达略有不清楚,根本不是这种指身的管理费。应是指非工资薪金类的支出列示,但工资薪金也是管理费的一类,这不是也包括了吗?此处只能是解释为别作其他科目处理就好,认了工资薪金,遵照你们的主观处理。但企业可能争议,列为其他项目如何不让扣除,这就有点说不清的实践理解了,到底是为个人承担税款,还是发放工资时包括了个人所得税,只是一种计量规则而已的思考,虽然企业没有无缘无故的支出,一定是有相关性的,但当下的技术规则就是这样来处理的。

此处还有的同志认为,不是讲实际发放吗,实际发放的税后工资是给了个人了,但是税和保险可能是次月再上交税务机关或社保部门,这个不是没有发放吗?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这个缴纳是一种行为发生的时点,发放的主要行为工资支出了,这些附属支出只是按规定交付,并不是不交,因此鲜有人对这个提出要拆分出来作纳税调增之说,因为整体的认定扣除标准就是发放,就是说明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没有说这个代扣代缴一定在当月完成的判定,因此不宜走入这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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