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面的核心是可以不由派遣方发放工资,但是谁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将是重点,因此从税务机关扣除工资薪金的认可角度来看,将派遣方代扣代缴的个税转为由受派遣方代扣代缴,在形式上更接受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几个条件的满足上。
但这会有争议,即劳务派遣单位的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财政归属地发生变化了,本来是派遣单位雇佣的人员,你们为何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将可能常规工资的代扣代缴事项复杂化。但这个风险只能由劳务派遣单位去承担了,再说一般劳务派遣公司的灵活度还是比较大的。
现实当中,部分用人单位害怕派遣单位拖欠劳务派遣工资,因此直接发放并扣缴了个人所得税,这也是很正常的考虑,此时可以直接享受税前扣除的“好处”。
至于社会保险,本来就是人家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的,即使直接发放的薪资也是无法改变这个现实,因此这个条件应不是限制的因素。
转化的好处就在于,拉大的整个的工资薪金基数,不然间接发放的这么多都不作为工资薪金,而这些人的福利,却可能是用人单位必须要发生的,比如餐厅等支出,难道不让扣除?所以福利支出却并没有因派遣单位的直接与间接发放而要求拆分考虑,那这样因工资薪金基数减少而福利支出等不减少,以致大大影响调整额,这是一些大量使用派遣工的单位所不能承受的。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 或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