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由此我们了解,原来我们理解的职工都是正式工,甚至认为人家哪些临时工、劳务派遣工都是打零工的,但是现在我们的会计准则明确的定义了人家也是职工,且也是就其发生的费用在同一个科目中核算的规范。从为企业做持续的长期的工作来讲,这倒是实质性的表现,不再讲什么形式主义了。
现在有的单位可能将劳务派遣工的费用还核算在劳务费用中,其实这是与准则要求有违的,因此当下是基本上全归属于工资薪金的费用与核算的往来的科目中了。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基本上采用了这种方式,首先认为同是职工,不认为一定是劳务费了,尽管如劳务派遣公司还开具一张营业税的发票报销,但这只是说工资薪金是可能别人发的,不改变工资薪金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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