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编查阅到一个案例,某地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检查时,认为企业依照当地政府的文件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不得税前扣除,要求进行纳税调增处理,企业感觉到,这是省级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等文件下发的强制性缴纳的文件,难道税务机关还能以省级政府收的价格基本不合规而否定税前扣除吗?似乎税务机关是可以管到纳税人这个事项的,至于能否否定省级政府的文件,则就不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了,所以,一定程度上看,企业却也是有苦难言,我们且来看看,是如何得不到税前扣除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本身规定是没有问题的,不过从当前地方政府设立的一些附加收费事项来看,我们也无法保障是不是都有上述的程序得到认可,而税务机关亦是可以据此不予认可税前扣除的,只是当下我们可能对此的关注并不是很强烈,因为毕竟还是政策收取的,再让纳税人不让税前扣除,这也是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问题引起的,不应每一个责任“买单”的都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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