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11.2 金融、证券等行业指标基数的取数问题

一般情形之下,我们在取相应的收入基数时,通常用利润表的数直接取一下,这甚至在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分摊所得税时,亦会用利润表的数据,这难道会有何问题吗?对于一般企业,通常没有何问题,但是对于金融企业,却可能产生误解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对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的利润表有如下的列示模板:

1)证券公司利润表

2.17.11.2.png

2)商业银行利润表

2.17.11.2(2).png

我们发现,好多情形是用净收入来显示的营业收入数据,而不是收入是收入、成本是成本,是不同科目之间的净结果体现,此时我们就知道,如果用这个数据,显然是于纳税人可能不利,因为基数人为减少了,需要相应的转换为纯收入来统计口径,而不是净收入来确定。至于分摊企业所得税,理论上也是一样,但这应是一个操作习惯,看企业如何解释一致性的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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