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其中之一条件: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 以上;
参照2014版本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但是需要注意,这只是高新技术收入的占比,对于研发费用的比例,却并不是以“企业总收入”的为基数,参照填报说明“本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比例”:填报纳税人本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此处仅是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计算。注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始启用新办法,详见税收优惠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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