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3 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的收入达标比例

(1)财税[2012]27号[1]规定其中之一条件:

九、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四)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十、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2]规定:

二、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同时参照2014版本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企业收入总额”: 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 财税[2012]27,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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