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2 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的核算

合伙企业,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成立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在税法上,合伙企业是流转税的纳税主体,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这决定了合伙企业游离于企业所得税的直接监管之下。但是企业作为出资人时,就间接需要考虑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的分配的政策适用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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