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1.12 超过12个月的股票股息、红利的持有期界定

例如证券公司等频繁买卖股票,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的股息红利政策: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由于具有较大的投机成份,因而不在优惠范围之内。

问题:经咨询相关税务机关人士与专业人士,多认为应按先进先出,理由是参照存货的规定。

案例:如跨12个月的信息,期间频繁买卖,最低时持有50股,80股的时点进行了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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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先出”的概念,主要是计算成本的概念,咨询中借鉴存货有“盗名”之嫌,本例探讨的是股东身份是否延续,而非看股票是几时购买的,因此证明股东身份是关键。

中间减持,最低50股,那说明年底持有的80股中,有50股是可以从一年前延续下来的,这个身份并没有因为中间的买卖而变化过,即50股不是投机成份,这决定了持有一年的身份,而不因股票买卖有新旧的变化。案例中,80股中的50股,在一年前的100股之内,超过12个月,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股票买卖被引入先进先出或加权平均的理解,更多是一种算法,计算扣除成本,但是对于纳税人超过12个月股票的股息红利享受免税,这里还会一样的理解判断12个月的持有期吗,非也,12个月并不是认为你持有那个编号的股票,而是只要你有了股票,不管你今天变了号还是没有变号,你都是股东,身份是不会变化的,这才是关键之处。

不过这里其实还有一个问题,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是12个月内的部分,不允许享受期间的股息、红利的免税待遇,那过了12个月是否可以享受追补享受免税待遇,目前来看,认可有合理之处,但是税法本身是一个期限的界点,所以保守起见,认为不给享受是符合税法规定的时点性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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