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误餐补助的个税处理问题

误餐补助的个税处理问题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 089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

国税发[1994] 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标注:“真正”误餐补贴,不需要发票报销,属于“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蚌埠地税

咨询标题:误餐补助、通讯补助、交通补助税前扣除的最新标准? 2013.12.13

http://www.ahbb-l-tax.gov.cn/bengbu/bsfw/rxpt/zxjd/1386708584176858.htm

咨询内容:

老师,您好!请赐教:误餐补助、通讯补助、交通补助税前扣除的最新标准?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也就是说,对企业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或误餐顿数发放给出差人员的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一些企业超过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或借此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借“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津贴,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规定予以免税的误餐补助范围,应该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企业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我省未制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因此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通讯费补贴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企业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部门:蚌埠市地税局 答复时间:2013-12-13 16:06

常州地税

江苏省常州地税局关于误餐补助的税收问题   2016.7.27

 信息来源:江苏省常州地税局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对一工业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中每月都有一笔“误餐补助”支出。进一步了解后发现,该企业职工午餐系企业免费提供,这些“误餐补助”是企业按人头补助给企业食堂用于支付职工就餐的费用。此“误餐补助”实质是按月发给职工的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随后,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缴该企业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对该企业处相应的罚款。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标注:附上海松江关于误餐补助与误餐补助的个税扣缴问题

【松江税务】误餐补助≠午餐补贴,个税扣缴有区别

原创 2017-01-17 松江税务 上海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

人是铁饭是钢,一顿不吃饿得慌~员工的餐补支出也是企业的一项必要开支。松江税务最近接到纳税人的咨询来电:误餐补助和午餐补贴傻傻分不清楚,个税扣缴有差异吗?

莫慌,小松这就把事儿给您理顺咯~~

举个“栗”子

A公司是一家知名企业。公司对员工不统一安排午餐,而是根据每月工作天数,统一以现金形式发放午餐补贴。同时,针对在外出差的员工,根据在外就餐数(如早餐、午餐、晚餐)进行就餐补贴。这两者税务处理有什么差异吗?

小松答疑

午餐补贴是单位因午餐问题而定期发放给员工的补贴,一般按照标准根据实际工作天数进行计算。

午餐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照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误餐补贴,不属于发票报销,属于“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一些企业超过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或借此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 089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 82号)规定:国税发[1994] 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拓展延伸:两种模式下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述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可见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分析,不管是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午餐补贴,还是属于管理费用差旅费核算内容的误餐补助,只要是真实、合理的支出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两种模式下的会计核算

关于误餐费补助标准,各地、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不同的计算标准,要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企业单位在税务机关有备案登记的,要按备案限额标准执行。

对于第一种模式发放的午餐补贴,在会计核算上属于职工工资薪金内容,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补贴确认为负债,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是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补贴,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二是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补贴,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三是其他补贴,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午餐补贴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第二种模式发放的误餐补助,按会计准则列入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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