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对于向境内提供服务扣缴的认定等) | |
各地国税 | 地区口径 |
国家税务总局 | 财税【2016】36号文件: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标注:36号较之前的营改增文件有一个变化,原来是用在境外消费(借鉴江苏国税下面的文字),现在用的是发生,理解消费,是一家是人在境外才是消费,理解发生,这个事项接受服务方就不一定在境外为前提了。尽管53号也列举了一些事项,但小编认为这不是排除法,即只有这些才不属于,其余的都属于,各地税务机关的理解当中,小编认为还有在有所突破的。大家可以借鉴使用,估计在现实当中仍会存在征的可能性更多。 |
江苏国税 | 【江苏国税】营改增工作专栏——解读与实务——第二章 应税服务 发布日期:2012. 7.30(财税【2016】36号文之前的意见,仅供参考)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注:本条是对第一条所称的“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具体解释。和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相比,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仅指劳务发生地在境内的部分,而应税服务的征税权则体现了属人与收入来源地相结合的原则。 对第一条所称的“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的来把握: ①“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是指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的情形,即属人原则。 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境外劳务是否给予税收优惠,在财税[2011]131号等文件中具体规定。 ②“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完全或部分消费或使用应税服务,无论应税服务发生地是否在境内,也无论应税服务接受方是境内还是境外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的情形,即收入来源地原则。 例如: 苏州某企业接受美国某企业提供的产品设计服务,设计用于a企业新产品。如果该美国企业是在美国境内进行产品设计服务,同时在中国境内未设经营机构,没有代理人,则属于境内单位在境内消费他人在境外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因此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注:本条是对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理解,主要包含两层意思: ①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②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 ③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 例如:苏州某公司在美国租用仓库保管货物,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注:本条是对出租的完全在境外使用有形动产的理解,主要包含两层意思: ①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②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含中间环节)。 例如:中国公民在美国承租一辆车旅游,由于完全在境外使用,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杭州国税 | 境外一家企业替我公司在境外做广告宣传服务,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2014.3.5(财税【2016】36号文之前的意见,仅供参考) 发布日期:2014-03-05 信息来源 :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一、类别:网上咨询 二、受理日期:2014年3月3日 三、回复日期:2014年3月5日 四、主题:境外一家企业替我公司在境外做广告宣传服务,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五、回复内容: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同时文件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标注:关于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有一个情形的变化: 财税[2003]106号: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转到了另外一种描述财税[2016]36号: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从“消费”到“发生”,看似简单了,但是小编认为更复杂了,消费原来是倾向于人在境外,消费了,而发生,那是不是只要在境外发生的,没有进入境内就是中国征不到税了吗?跟我们增值税的劳务一样吗,只有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才征税吗? 杭州国税的意见还是106下的情形认为都不属于应税行为,何况36号文件情形下的呢!我们应关注各地税务机关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的意见。 |
福建国税 | 福建国税2016年12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二) 2017.2.16 23.香港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发生在香港的广告服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该项广告服务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2017年4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2017.5.31 27.境外公司为我公司提供软件,我公司直接在境内通过网络下载使用,是否需要为境外的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你公司在境内下载使用软件,不属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需要为境外的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 【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7年1月) 2017.3.13 23.出口企业将商品出口到境外,由境外咨询检测机构对出口的商品进行检测,支付的检测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因此,出口企业将商品出口到境外,境外咨询检测机构对出口的商品进行检测,属于境外单位销售向境内单位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
上海税务 | 【上海税务】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上)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对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具体规定,采取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车。 对上述三项规定的理解把握三个要点:一是应税行为的销售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购买;三是所购买的应税行为的必须完全在境外使用或消费。 |
黑龙江国税 | 12366热线最新问题 2016.11.1 5境外单位为境内企业提供一项发生在境外的咨询服务,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为境外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的规定:“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此项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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