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5 以分行、保险企业以分公司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能否以分行或分公司的名称开票

【厦门国税】营改增问题解答(十三)2016.8.18

厦门银行业以分行、保险企业以分公司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原辖属支行购买货物或劳务时能否以支行名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提供金融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能否以分行或分公司的名称开具?

答:以分行或分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注明的购买方应为分行或分公司;对外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销货方应为分行或分公司。

标注:分行或分公司多是不独立纳税人,在省级汇总纳税的角度,分行或分公司的进项是可以转移至总行或总公司汇总抵扣的。而开具发票,一定是作为纳税人的分行或分公司,并以此名义开具发票。但是最后仍然是需要汇总计算销项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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