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银行、保险机构赠送礼品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银行、保险机构赠送礼品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河北国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 2016.5.22

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的通知2016.10.11

四、关于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问题

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其他企业同类行为照此办理。

标注:河北国税在解释的时候,大家可以关注,是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这是前提。不过我们知道,保险公司是销售保险服务的,银行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比如贷款。那此时如果是客户来办理存款时,是不是提供金融服务呢?有的人士认为存款并没有产生收入,只是产生了成本,我们认为产生的成本是基于取得的资金价值,可以间接产生收入,因此我们理解也宜属于提供服务的过程,大家可以看看,因为竞争的存在,存款人在银行得到的待遇往往是比较高的,这当然是属于服务的竞争表现。

山东国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 2016.5.24

2、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标注:同河北国税的意见。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8月 2016.8.6

3、金融企业购买礼品给无偿赠送客户需要交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金融企业购买礼品给无偿赠送客户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标注:无偿的赠送那就按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这个答复没有问题,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同时是可以作抵扣进项处理的。山东国税没有强调是不是在业务发生时的赠送,咨询的问题也没有说清楚。从上述保险公司的问题来看,如果是同步发生的,我们理解也是参照处理。

福建国税

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7.4)2016.7.15

16、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无偿赠送货物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中不构成服务内容且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货物部分(低值易耗品除外),暂按不低于成本价计提销项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6.20)2016.6.22

银行给客户办理业务,为了推广业务向客户赠送印有银行标志的抱枕和保温瓶,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答: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无偿赠送货物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中不构成服务内容且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货物部分(低值易耗品除外),暂按不低于成本价计提销项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标注:福建国税的意见是参照了电信的业务,并且延伸了不低于成本价计提销项的观点。小编认为电信企业赠送手机终端确实量大,金额也大。对于保险公司、银行赠送的物品,金额还不足以与电信企业相比,而且还要拆出来计算。但这儿有一个问题,如果拆出来的收入还不够成本价呢?特别是办理信用卡等业务时,收入何时体现还不知道呢! 这跟电信企业一下子收几年的话费有一个预收款还是不同的前提。

海南国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五) 2016.6.8

五、关于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要视同销售处理。销售实现时间为洗车卡、油卡等消费卡实际赠送的当天。  

总局明确的销售货物时无偿赠送的服务,如销售空调同时免费安装所指的情形是指与销售货物密切相关的服务。  

视同销售的服务能够取得抵扣凭证且符合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标注:先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当时的解释:关于销售货物时无偿赠送服务的,赠送的服务是不是还要核定一块收入征税。举个简单例子,卖空调同时给免费安装的,交营业税时,也没有单独核定安装费让企业交税,改交增值税了,也不能单独核定一块安装费收入让企业交税。

海南国税明确一个观点,服务可以转售视同销售,进项可以抵扣。小编也是赞同这个观点的。海南国税与福建国税的意见虽然都认为是销售,但在计量方式上却不同。福建国税是拆出收入额作真正的收入,海南国税的意见是视同销售,即这个收入额是单独“新增“计税的,这有着本质的不同。

北京国税

热点问题(6月27日)2016.6.27

10.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能否抵扣进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

标注:基于咨询的问题,意见是非常明确的,也是恰当的。

湖北国税

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一辑 2016.4.25

33.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是否视同销售?

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要视同销售处理。销售实现时间为洗车卡、油卡等消费卡实际赠送的当天。  

总局明确的销售货物时无偿赠送的服务,如销售空调同时免费安装所指的情形是指与销售货物密切相关的服务。  

视同销售的服务能够取得抵扣凭证且符合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标注:同海南国税的意见。

河南国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二 2016.6.3

问题四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加油卡等促销品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

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  

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的“赠”是有偿的,是以买保险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买保险,不可能获得赠,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保费中的。因此,不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标注:河南国税的意见,有一个分析的过程。结果与河北国税、山东国税的意见一致。这儿明确了一个观点,赠送并非无偿,是基于有偿销售为前提的,这一点,值得我们的同行关注学习。

厦门国税

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十一)2016.5.23

13、保险公司业务推广过程中赠送客户宣传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对应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答: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过程中,对购买保险的客户赠送的物品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对应进项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

标注:同河北国税、河南国税、山东国税的意见。

 

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十四)2016.10.21

1、银行、保险业办理业务时向客户赠送礼品、宣传品,应如何征税?

答:办理业务时向客户赠送礼品、宣传品等是银行保险业常用促销手段,礼品、宣传品价值视为在金融服务收费中已收取了对价,在税务总局另有政策规定前,暂不作为视同销售,银行、保险业只需按实际收取的金融服务收费申报缴纳增值税。

标注:整体意见是暂不作为视同销售。  

2、银行业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生的免年费、免服务费业务应如何征税?

答:免收费行为应认定为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时给予客户的销售折扣,免收费业务不需作视同销售,银行按实际收取的金融服务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标注:这个意见也是非常的明确,有利于营改增过渡期的顺利实施。

吉林国税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 8月10日 2016.8.10

5.金融机构给客户赠送的加油卡,商品劵等是否视同销售?

答:根据规定,对于“无偿赠送”商品,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因此,是否视同销售,重点要判断该行为属于“无偿”赠送还是“有偿”赠送。  

金融机构给购买了其服务的客户赠送的商品,是一种经济利益的让渡,应视为“有偿”赠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其用于赠送客户的外购商品取得的进项税也应区别处理。如果该商品构成其销售服务的主体(如电信公司存话费赠手机,手机与话费形成一份“合约套餐”),则该商品购进的进项税允许抵扣,但销售额要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核算,按不同税率分别计税。另一种情况是,该商品不构成销售服务的主体(如金融机构赠送客户的加油卡、商品券等),该部分商品不构成企业生产经营必须成本,属于赠送回馈客户,性质上与“交际应酬类消费”相同,比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类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

金融机构将购买的商品赠送非特定客户,如宣传活动中的商品赠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标注:吉林国税的意见相较于其他省份的意见,是非常有特点的一个。

一是,吉林国税首先明确了,有偿与无偿要划分清楚,如果购买了服务,那是有偿,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

二是,如果该商品构成了服务的主体,则参照电信合约套餐的方式,这跟福建国税的意见有相近之处,需要拆分销售价格。但吉林国税没有提到商品的价格问题,此时认为可以适当的参照。

三是,如果是不属于必要的成本,则视为是一项业务招待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小编理解作交际应酬消费,还是存在探讨的。因为交际应酬消费与销售同步发生的赠送还是不同的,交际应酬消费,比如泡温泉、餐饮等,这些是有招待性质。尽管在最后的结果上,比如这儿是不得抵扣,而如果视同销售了,一个销项,一个进项,在税额相抵相等的情形下,对利润的影响是一样的,对增值税的计算结果也是一样的,但性质却是有本质的差别。

吉林国税同时也对于无偿赠送提出了补充,认为那就需要视同销售了,进项税额此时也是可以抵扣的。

湖南国税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 2016.5.31

(十二)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向客户赠送的促销品是否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向客户赠送的促销品,如金融服务销售价格包含促销品,则不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如在销售价格之外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促销品,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其他纳税人有类似情形的,比照处理。

标注:看销售价格中含不含赠送,小编认为这还真有些困难,通常赠送是不体现在服务的销售价格中的。于此分析,多数情形之下就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了。

内蒙古国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四 2016.5.30

十、关于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要视同销售处理。销售实现时间为洗车卡、油卡等消费卡实际赠送的当天。  

总局明确的销售货物时无偿赠送的服务,如销售空调同时免费安装所指的情形是指与销售货物密切相关的服务。  

视同销售的服务能够取得抵扣凭证且符合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标注:同海南国税、湖北国税的意见一致。

重庆国税

营改增政策指引(一) 2016.8.4

13、公司在开展业务时,伴随开展业务“赠送”客户礼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回复:赠送客户的礼品如果单独作价核算,则按销售处理,不属于视同销售;如果纳税人是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  

纳税人购进礼品取得的进项税额符合政策规定可抵扣的,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标注:重庆国税的意见比较中肯,单独作账的当然要计算销售,同时产生销项税额。如果是无偿赠送的,那就是视同销售了。但重庆国税并不跟吉林国税的意见一样:礼品认为有交际应酬消费性质,不得抵扣。重庆国税的意见是有销项,有抵扣的处理。

宁夏国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六)2017.3.29

三、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购买保险的客户赠送物品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全面推开营改増政策指引(四)》第十四条[1]同时废止。

四、银行业提供金融服务同时向客户赠送的促销品是否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答:银行提供服务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应分以下情况确定:

(一)银行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时(如贷款服务),对购买了其服务的客户赠送促销品,是一种经济利益的让渡,不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银行提供服务不取得收入时(如存款服务),赠送的促销品,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对于无法划分的,一律视同销售,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标注:对于银行贷款等销售业务也是同保险产品销售赠送一样处理。但对于存款服务的赠送,认为没有收入要作视同销售,小编认为这儿存款更是银行一个核心的业务竞争力来源,这样才能产生贷款的可能,认为也属于业务办理的情形更好一些。

[学习理解]

关于赠送时的无偿、有偿之争,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到现在,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如何认定就没有停止过争议,一直没有明确的结论性的意见。本轮营改增后,我们欣喜的看到了一些变化,实质重于形式的变化,虽然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也有保留传统的认为只要是赠送,不过分考虑“有偿”的前提,其实这些并没有对与错,只是说明我们财税部门确实需要明确口径了,不然仍然是继续“争议”下去,以致让执行层面增加更多的争议成本、征管成本。

现在我们来梳理如下几个观点:

情形

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同样参照应纳税额的同类判断)

提供服务时同时发生赠送,不单独作价

可以抵扣

不需要视同销售,不必计算销项税额。如湖南国税(价格中包括赠品)、厦门国税、河南国税、山东国税、河北国税

提供服务时同时发生赠送,不单独作价

可以抵扣

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如重庆国税、内蒙古国税、湖北国税、海南国税

提供服务时同时发生,单独作价

可以抵扣

正常作销售处理,计算销项税额。如重庆国税

没有提供服务时发生

可以抵扣

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如吉林国税

提供服务时同时发生构成销售主体

可以抵扣

需要拆分收入,单独作收入处理。如吉林国税、福建国税(不强调构成销售主体)

提供服务时同时发生但不构成销售主体

不得抵扣

不作视同销售。如吉林国税的意见

我们也说一下自己的观点,首先关于这个无偿、有偿,那从经济的角度必须是有偿的,我们再来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于视同销售的规定,涉及货物的,还是要看这个政策规定: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货物的视同销售确认条件,收不到款项,也是要计算销项税额的。所以问题来了,界定无偿就是上面的争议点。小编认为,从保险公司耗用水电,纸张等支出允许抵扣,应宜考虑送的东西是一种成本。只是因为当下税率差的问题,如保险服务是6%的税率,货物进项抵扣是17%,有一些不公平的存在,所以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就想到拆分两部分,参照电信企业赠送手机的处理,平价保障同税率的销项税额,不让企业在这个环节产生征管“漏洞”。

这次营改增以来,更多的税务机关开始摆脱只要是送就是视同销售的传统认识,值得称赞。因为法规层面的支持力度毕竟是没有“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个问题的处理意见。那如果是没有业务发生过程当中的赠送,就是无偿了,不管解释成以后会有业务发生也好,这个视同销售的确认有法规支持保障。

还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认为是交际应酬消费性质,不得抵扣。小编认为,无论是送给个人还是单位,那都是送出去了,从视同销售的角度判断更好一些。再延伸一下,如果是交际应酬,作为业务招待费,是不是企业所得税还要调整呢,会计核算如何计科目呢?我们的理解还是视同销售或直接不作视同销售更好理解一些。

对于视同销售的价格问题,普遍接受的观点是与进价一致,没有强制要求加计成本利润率10%。在企业发生赠送之时,也没有获利的意图,就是平价送的,因此用平价作视同销售基本上也是接受的。所以如果没有进项,此时有视同销售就将增加计税成本;如果有进项税额,平进平出,成本费用中还是营改增前的总价的金额;如果是进项抵扣了,但没有视同销售,那因为抵扣的存在,企业的成本费用减少了,对于利润也是好结果。关于赠送,平时我们关注的更多是货物,其实还有很多的服务隐含在日常业务当中,这一块也确实难以管理到位。在有形式载体的情形下,货物类的赠送受到的监控更容易一些。



[1]十四、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促销品的,应视同销售,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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