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 金融商品转让的负差结转问题

【深圳国税】12366热线咨询热点(91日)2016.9.1

金融商品转让,出现的负差能否结转下期?91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3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照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标注:可以在年度内结转,但是如果先有正数,后有负数,营改增后可并没有提到年度汇算退税之说,营业税下是支持的。对于2016年内营改增前后的负差结转问题,财税〔2016〕140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这相当于是国、地税之间进行了有利于纳税人的衔接。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