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税】12366热线咨询热点(9月1日)2016.9.1
金融商品转让,出现的负差能否结转下期?9月1日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3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照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标注:可以在年度内结转,但是如果先有正数,后有负数,营改增后可并没有提到年度汇算退税之说,营业税下是支持的。对于2016年内营改增前后的负差结转问题,财税〔2016〕140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这相当于是国、地税之间进行了有利于纳税人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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