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销售额确认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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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四)2016.5.11 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确认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安徽国税 | 关于金融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2017.1.3 10.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交易,其卖出价与买入价,是否为含税金额? 答:金融商品的卖出价和买入价均为含税金额,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关于金融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2017.1.3 34.机构投资人购买金融商品时,因加放杠杆而产生的资金成本,是否可以计入买入价的价外费用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答:转让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应仅指金融商品实际购买价格,不能包括加杠杆产生的资金成本。 |
标注:金融商品转让按差额计税,出现负差额不得结转下年度,计算方法也有限制。但要注意,个人转让金融商品是免税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我们要注意限售股的计税方法,还在关注营改增前限售股转让追缴营业税的问题。财税〔2016〕140号文件进一步解决了营改增前后的衔接问题: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不过如果三季度已计缴,四季度是负数,如何办,这个没有办法还,因为全年统算销售额在营改增的政策中没有给出明确的结果,只提到负差结转,没有提到正差发生后,能不能冲以后的负差处理,进而办理退税,从形式规则来看,是没有这个支持的。
还要注意一下,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差额后的销售额按6%计算出来销项税额,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直接以差额后的销售额按3%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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