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贴现业务计税问题

【山东国税】2016年8月14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2016.8.14

财务公司从事贴现业务,原来营业税是按照天摊销利息作为收入,5月1日以后是按天摊销确认收入还是收到贴现当天确定收入?

答:按天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四月份分摊的贴现息按规定缴纳营业税。5月1日以后分摊的贴现息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标注:很“不幸”地告诉大家,原来营业税下的处理就不对:依照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对于农行与建行的检查处理意见:金融机关开展票据贴现业务,首次贴现应按票据利息全额计征营业税。声明一下,这儿是说的是直贴的业务,不含转贴,转贴通常是免税的(营业税下是不征税的)。如果地税机关发现按天摊销利息算收入,那就可能被要求补缴税款与滞纳金。

山东国税的这个意见是与小编的意见不同的,但小编也是略赞同的。为何这么说呢?小编印象中财税部门在解释贴息收入适用增值税的时候,确实是用的分摊的概念。小编认为不好直接定下这个规则,因为依据有差异。但小编认为,认为贴现时取得了利息收入,这是不真实的,因为只是有了应收利息的权利,此时并没有真的收到利息,只是收到一个权利。只是很可惜的是,我们的贷款规则将贴现定义为通过票据买卖的贷款,这要是票据买卖,就是折扣销售,根本不是利息确认的这种规则,但又收尾于贷款,那只好理解为扣下的是利息。其实这个利息是将来转贴或到期时才真约定收到的,真正的贷款人是那个出票人,这一点小编认为要更有事实的理解,理论上的争议很难让纳税人接受。

所以导致的结果是,现在做直贴业务的,要是不持有长时间,说不定就是亏本的生意,因为算增值税是用应收的总利息收入计算的,但是可能持有几天转出去,这样收入可能不够计算的增值税税款。由于下一家取得的是转贴利息收入,那是免税的。所以有的人士认为在这儿如果没有缴税,那以后没有人计缴税了,国家不是“亏”了吗?其实这儿转贴现收入就规定的免税,这是国家政策,非要让人家全缴税为理由,也站不住。只是形式上存在着给贴现人开具利息单据,又走的贷款口径,这真就不好解释了。但是如果就解释为买卖票据呢,折价买卖的行不行?最后我们认为谨慎处理是先计缴税款,因为毕竟这是多数征管机关的理解,对于企业来讲,如果直贴业务真是赔本的,那只能换一种经营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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