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建幼儿园等配套设施的计税问题 | |
各地国税 | 地区口径 |
福建国税 | 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7.4)2016.7.15 14、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是否视同销售 答: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如果上述设施属于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无偿赠送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否则,则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
湖北国税 | 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 2016.5.23 51.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如果上述设施在可售面积之外,作为无偿赠送的服务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如果上述配套设施在可售面积之内,则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
深圳国税 | 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2016.5.10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除外),单独作价销售的配套设施,例如幼儿园、会所等项目,其销售额可以扣除该配套设施所对应的土地价款。 |
安徽国税 | 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房地产)2017.1.3 3.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做进项转出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不需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也不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
[学习理解]
看来不同的税务机关有互相借鉴的地方挺多,当然也有各地不同的思考表达方式。从实际销售发生的角度,那就是销售;如果是赠送的,那基本上认为是送给政府,相当于是公益事业,当然也是基于项目要求配套开发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是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这一点房开企业一般都是靠的上的。但是要送给一个商业机构的,那就需要考虑视同销售的情形;对于在可售面积之内的,那相当于当时定的就是要销售的,后来又赠送了,这一点还是有一些现实情形存在的,不过我们理解,即使是可售,仍要考虑是不是满足文件规定的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界定。如果非要认定属于视同销售,那就要考虑是否可以改可售为不可售,不然视同销售确定的销项估计也会影响比较大。
对于虽不属于视同销售,但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因为这是房地产销售项目的配套设施,收入都体现在销售项目中了,这是销售的构成成本,是必备要求的,商业企业甚少主动去做无偿的赠送,所以通常都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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