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房地产企业建幼儿园等配套设施的计税问题

房地产企业建幼儿园等配套设施的计税问题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福建国税

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7.4)2016.7.15

14、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是否视同销售  

答: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如果上述设施属于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无偿赠送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否则,则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湖北国税

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 2016.5.23

51.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如果上述设施在可售面积之外,作为无偿赠送的服务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如果上述配套设施在可售面积之内,则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深圳国税

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2016.5.10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除外),单独作价销售的配套设施,例如幼儿园、会所等项目,其销售额可以扣除该配套设施所对应的土地价款。

安徽国税

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房地产)2017.1.3

3.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做进项转出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不需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也不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学习理解]

看来不同的税务机关有互相借鉴的地方挺多,当然也有各地不同的思考表达方式。从实际销售发生的角度,那就是销售;如果是赠送的,那基本上认为是送给政府,相当于是公益事业,当然也是基于项目要求配套开发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是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这一点房开企业一般都是靠的上的。但是要送给一个商业机构的,那就需要考虑视同销售的情形;对于在可售面积之内的,那相当于当时定的就是要销售的,后来又赠送了,这一点还是有一些现实情形存在的,不过我们理解,即使是可售,仍要考虑是不是满足文件规定的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界定。如果非要认定属于视同销售,那就要考虑是否可以改可售为不可售,不然视同销售确定的销项估计也会影响比较大。

对于虽不属于视同销售,但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因为这是房地产销售项目的配套设施,收入都体现在销售项目中了,这是销售的构成成本,是必备要求的,商业企业甚少主动去做无偿的赠送,所以通常都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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