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一级土地开发的计税问题

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北京国税、安徽国税

【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2016年6月第三期)2016.6.22 【安徽国税】建筑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一)2017.1.3

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标注: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对于建筑服务的内容介绍中有“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所以定义为建筑服务本身是恰当的。

河北国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2016.10.11

关于与政府共同合作进行土地改造、拆迁(一级土地开发)缴纳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符合《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所规定的“投资行为”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投资方收取固定或保底收益的,按照贷款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如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建筑服务”税目;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经纪代理”税目。

标注:与政府合作的项目形式现在是越来越多了,有“BT”、“BOT”、“PPP”等方式。这儿的问题是分二种情形:一是出钱,有收益了,来分配利润,这就是投资行为,分红所得,进而需要分:(1) 收益不固定的,那就是不征收增值税;(2) 收益固定或保底收益的,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二是提供服务等,参与建设的方式,属于提供建筑服务的,那上面解释得清晰了。注意这儿可能并不是自己全做了,而是又找了第三方进行的建筑服务,有点像转包的意思。这一点在增值税下没有特别强调,2009年版本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强调的转包不得差额化的理解,在增值税下的抵扣认不认可?没有讲清晰,那先不管别的部门对工程管理转包如何处理,增值税凭抵扣票据抵扣,当下还是没有限制性的措施要求的。还有一个是代委托方支付的一些拆迁等费用,则是相当于经纪代理服务,就自己的手续费等收入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儿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文件在营改增之后是不是还可以继续引用作为增值税的处理依据,小编认为要谨慎。营改增本身并不仅仅是换了一个计算税款的方式,对于一些计税与免税的重新界定、规则等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而对于没有规定的事项,只能说可以借鉴一些营业税的思考方式,而不宜作为判断依据引用。

安徽国税

建筑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一)   2017.1.3

9.一级土地开发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在一级土地开发工程中,提供拆迁、土地平整、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服务取得的收入按建筑服务缴税;对其向政府提供支付拆借款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税。

[学习理解]

注意这儿的一级土地开发,并不是指自己取得土地以后进行销售的业务,是为别人的土地开发提供服务,这一点需要分清才能更好地理解其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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