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倾听诉求、答疑解惑—市税务局开展“营改增”专题访谈2016.4.20
问:我单位准备销售一间2010年买的商铺,但发票找不到了,还可以用老项目的优惠政策吗?
答:您单位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该商铺的买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规定,从销售额中扣除买价应以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您发票遗失了,可向原商铺出售方或主管税务机关调取发票存根联,凭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申请办理转让不动产适用老项目的简易计税政策。
标注:这个问题的焦点并不是政策上适用的问题,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营改增之后转让,按照差额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
第八条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在不能提供发票的情形之下,考虑到这种情形应还是存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进一步给予特例突破: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但是如有发票,则以发票优先。
从上面的规定来看,上海税务的意见还是比较落地,并不纠结于没有规定的说法。当然对于时间长久的业务,销售方的公司可能都找不到,或者是关门了都有可能,这个契税完税凭证是自己缴的,那自己的保管就更方便提供,自己会努力去找的,而不是再求助于销售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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