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VIE 架构的税收安排及风险

1、WFOE公司的税收安排及风险

(1)税收安排降低整体税收成本

WFOE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往往比境内实体企业更容易享受税收优惠。VIE构架通过复杂的业务合作协议、表决权代理协议、技术许可与服务协议、许可协议、股权质押、董事指派等方式实现对境内实体的间接控制,将境内实体的大部分运营利润转移到WFOE公司,而享受税收优惠,大大降低了整个构架的税收成本,提高了经营业绩。

(2)关联交易非公允的税收风险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企业所得税法中也有一般反避税的条款,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境内实体企业和WFOE公司、以及境外企业之间的利益转移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关注并进行合理调整。

2、HK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的税收利益及风险

(1)低税率的预提所得税

VIE构架中,HK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安排,在中国境内设立WFOE公司,WFOE公司的利润返回香港公司时,可以享受5%的预提所得税。而对于其他地区的离岸公司,根据规定需缴纳20%的预扣税,实际操作中征收10%或更低税率。

(2)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税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082号)规定,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文件规定,中国主要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如果HK公司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HK公司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按25%征税,而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也会被征收5%的股息税。

3、Cayman公司股东的税收利益及风险

(1)股东不征收税收利益

VIE构架可以利用CAYMAN公司上市融资。融资后,股东分红,出让股份(资本利得)和出让股票等所分得的红利可直接归于BVI公司。对于BVI公司,当地政府对于来源于境外的收入不征收税收。对于BVI公司的股东而言,如果红利留在BVI公司内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达到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2)CFC条款的税收风险

受控外国企业(CFC)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我国25%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出于非合理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CFC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CFC对为境外上市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BVI)控股公司可能产生巨大影响。境内居民或境内企业设立一系列特殊目的公司,通过架构设计奖境内实体的利润通过直接或间接转移并留存到避税天堂的壳公司,而对利润不做分配或减少分配,都可能落入CFC条款的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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