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转让定价方法

美国财政部法规认可的转让定价方法主要有五种,依据所使用工具与切入点的不同,这些方法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被称之为传统交易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价法;第二类被称之为交易利润法,包括利润分割法和可比利润法。纳税人和税务管理当局主要是在这5种方法中进行具体选择。

3.4.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将一项受控交易所收取的价格与可比的商品或劳务(包括融资、无形资产)在非受控交易中所收取的价格相比较。当价格有差异时,表明受控交易中的条件不符合独立交易。比较该交易价格可以用内部非受控交易或外部非受控交易(如上所述),取决于该交易的现实形式以及相关信息的可用性。这种方法通常是在有相似产品销售给非关联方的情况下使用。

3.4.2 再销售价格法(RPM)

再销售价格法以受控交易的产品再销售给独立方的价格减去企业销售中(应得的)合理的毛利(再销售价格毛利率),以确定独立交易价格。再销售价格毛利率反映了相关产品的再销售方由于承担的功能、资产、雇员及风险,需要在交易中获取毛利以弥补其经营费用。合理的再销售价格毛利率确定,要参照内部可比的非受控交易取得的毛利率,或独立方在外部非受控交易中取得的毛利率。该方法通常适用于经销商不改变或增加实物商品价值的情形。

3.4.3 成本加成法(CPLM)

成本加成法是根据受控交易中财产或劳务提供方发生的成本加适当的加成来确定独立交易价格。加成率参照可比非受控交易中的毛利率确定。成本加成率体现了商品或劳务提供方由于执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雇佣的员工及承担的风险,需获取毛利以弥补营业费用的需要。合理的成本加毛利率参照内部非受控可比交易或独立方外部非受控可比交易的毛利率来确定。该方法通常适用于生产商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的情形。

3.4.4 可比利润法(CPM)

可比利润法通过衡量在相似环境下从事相似商业活动的非关联方客观的利润水平指标,并与纳税人相应的指标相比较,来判断纳税人的利润水平是否位于独立交易区间内。如果落在了独立交易区间之外,税务局一般会以独立交易区间的中值为标准,对纳税人作出调整,以使其利润保持在该范围内。具体的调整可能涉及多种因素,这取决于所用的具体利润水平指标。

3.4.5 利润分割法(PSM)

利润分割法首先要计算源自于受控交易的合并利润(或亏损),然后基于经济合理的基础在关联企业间分割这些合并利润。在运用利润分割法时,可使用不同的方法确定交易各方之间恰当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的利润分割。该方法通常适用于没有其他方法可用的复杂交易,如向关联方出售嵌套无形资产的制造品以供其在国内市场销售等。

根据最佳方法规则,如果能提供最可靠的独立交易结果,可以采用上述方法之外未指定的分析方法。

上述转让定价方法因被测试交易的性质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适用条件。除有关贷款定价、许可和租赁等相对粗略的规则外,财政部法规主要着眼于以下三种类型的交易:

1.有形资产的转让:针对有形资产转让,有多种方法可以建立一个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取决于行业的性质、交易的特征,以及选择“最佳方法”的要求(也就是说,上述方法之间没有先后顺序)。

2.无形资产的转让:税法第482节中要求无形资产转让或许可的定价应“与该无形资产可带来的收益相匹配”。该术语中“无形资产”的定义广泛,包括产品专利、版权、商标名称和商标、配方和工艺。由于无形资产在转让或许可后有升值的潜力,美国税法要求纳税人应对相关的转让定价行为进行定期审查,用于确定独立交易价格的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交易法(CUT)、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未特指的方法。另外,针对相关纳税人为获取无形资产利益所有权而对于税务方面的考虑,相关法规也对向关联方支付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费用情况作出了规定。

鉴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的特殊性,第482节还列出了专门适用于无形资产的五条规则,分别是报酬形式、定期调整、所有权界定、不受支付额限制和一次总付交易。

表4.1 美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特殊规则

特殊规定

具体阐释

报酬形式

如果受让者只支付了较少报酬或不付报酬转让人保留了对无形资产的大量利益,那么该交易的形式应该是特许权使用费形式,除非认为其他形式明显更合适。

定期调整

对于那些安排超过一年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交易,应当对其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的报酬进行调整,以确保其与应当归属于无形资产的收入相一致。至于税务当局是否要进行年度调整,需要考虑无形资产使用期间所有相关的事实和环境。

所有权界定

受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法定持有人通常认为是所有人,但是有法律程序或合同表明所有人已将无形资产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的除外。

未受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通常研发人为所有权人。但是涉及关联方共同参与的无形资产研发(不符合成本分摊安排情况),将承担大部分研发成本并未得到有效补偿的一方视为所有权人,其他参与成员视为辅助方。

不受支付额限制

对无形资产转让交易中公平价格的确认,既不应当受到那些不完全具有可比性的交易中所付报酬额的限制,也不应当受到同业或类似行业对转让无形资产普遍支付金额水平的限制。

一次总付交易

总付金额应当与归属于无形资产的收入相一致,同时还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对合同期内无形资产的预期收入按照合适的折现率进行贴现计算。

3.提供服务:2009年7月31日,美国国内收入局和财政部发布了最终的税法第482节并于该日起实施。最终服务规程要求纳税人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设定对于关联方之间服务的补偿。因此,类似的转让定价法规的其他部分,涉及关联方之间服务的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1.482-1条款的规定,遵循最佳方法原则、可比性、以及独立交易区间的要求。该规程新的要求还包括,纳税人必须在评估他们的关联方之间交易服务时,应采用六个指定的转让定价方法之一,或选用某个未指定的方法。这六个指定的转让定价方法包括三个基于交易的方法,两个基于利润的方法和一个基于成本的安全港规则。

其中三个基于交易的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服务法;服务毛利率法;服务成本加成法。两个基于利润为基础的方法为现有的方法,包括可比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基于成本的安全港规则是服务成本法。其中可比非受控价格服务法(CUSPM)类似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和可比非受控交易法。服务毛利润率法(GSMM)相当于有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再销售价格法。服务成本加成法(CSPM)类似于有形资产转让的成本加成法。

服务成本法(SCM)是通过参考没有加价的总服务成本来评估某类服务的收费金额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纳税人采用服务成本法时必须说明自己的意图,并完整保留与此类服务相关的、在整个提供服务期间的详细成本记录。这些记录必须包括有关服务的各方(即提供方和接收方)以及分配成本的方法。

最终服务规程条例规定,有资格选用服务成本法的服务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属于税收程序2007-13描述的“指定包括的服务”;(2)相关服务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加成率中位值不超过7%。除了满足上述条件,该服务还必须满足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Judgment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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