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评税】卖企业小心着了虚开发票的道

卖企业小心着了虚开发票的道

原创: 文 / 姜瀚钧  法言评税

最近,我们法税团队接到一个税务专家的咨询,言及其朋友在北京的一个公司,做了股权转让交易,但是还未来得及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登记信息变更,税务机关却找上门来,说公司涉及虚开发票,要求配合调查,并且要求补缴税款。

这个事如何办?相信很多老板在转让股权的时候,都没有仔细考虑与防范这个问题,今天,我们就来初步地聊一聊。

虚开案件愈演愈烈,很多不法分子从一些企业实际控制人手中购买税务评级高的企业,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把开票额度一用完,就弃之不管。

但是有些糊涂的企业控制人,本来想着把手中不再经营的企业卖出去挣两个回头钱,结果还没等到变更法定代表人、股权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等等,就把开票系统全权移交给了买企业的不法分子。

结果,税务机关发现企业虚开时,第一个就找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企业补税。这个法定代表人也是一脸懵:我不是把企业都已经卖出去了吗?怎么还需要补税?税务机关是不是搞错了?

税务机关出具了相关登记信息,所有的手续都没有办理过户,不找您找谁。甚至还说明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很有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很有可能移送公安机关。

笔者在这里要批评急于将不经营的企业出售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虽然销售企业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不予禁止,但是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是不是要将企业全部过户完毕后才可以将相关的发票系统移交给买家,这应当是一根值得提起的敏感神经。

但是又有个问题来了,如果原来的法人将企业卖掉时,真的在没有过户的情形下将税控系统移交给不法分子后,不法分子利用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完后逃跑了,那么对于虚开的税金该由谁来补偿损失呢?

对于税务机关来讲,肯定会直接找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并要求计算补税。但是不是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就应当补税呢?拒绝补税又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呢?

1行政责任

税务机关如果要求补税,很大可能性上会给企业下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下了相关文书意味着要缴税和罚款,那么作为已经将企业卖出去的实际控制人是否要对该份税款或者罚款承担相关义务呢?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首先,接受相关处理文书的主体应当是法人,与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无关,但是这里面有个问题,作为企业的登记在册法定代表人,基于目前的环境,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税收违法失信人员。

对于违法失信人员的认定会对法定代表人带来很大的影响。笔者在这里建议,如果一旦被认定为税收违法失信人员,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主要责任人员,以避免被认定为失信人员。

其次,对于股东来说,如果没有实缴其认缴的出资,税务机关一般会认为该股东应当以认缴出资来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笔者在这里也有一个疑惑,对于行政执法问题,必须要有行政法律法规明确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一问题,笔者目前还没有发现有明确的法律支持这一规定可以适用在税收征收管理上。

也许有的朋友会以税款属于债权的一种形式来考虑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作为行政执法,其应当具备高度的严谨性,但是确实不排除税务机关会回要求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此时与税务机关能够有效沟通显得格外重要。更为重要的是,股东承担相应责任将是搭建起此类税收征管对股东产生风险的一个桥梁,笔者认为不得不防。

另外,既然是出售公司,实际上,实质股东和登记在册的股东并不是一个。如果税务机关要求股东承担责任,那么是未登记在册的新股东还是登记在册的老股东,这个问题也是值得注意的。

老股东当然想把责任直接推向新股东,在税务领域对于股东身份到底是注册生效还是合同签署生效,这个问题就笔者办理的案件来看在税务领域还是有很多争论。

但是既然存在争论,那么就存在沟通的空间,如果一旦出现此类情况,积极应对很有可能会取得意料之外的好结果。

2刑事责任

如果案件因为涉嫌虚开而被移送至公安机关,那么出售企业的主体也不要慌,真对于相对比较粗线条的税务行政处理问题,这个要考虑到当事人是否属于实际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

作为出售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不论不法分子在利用公司进行虚开时,该公司是否已经过户,只要作为出售方的实际控制人对于不法分子购买公司的目的不明知,出售公司的行为就不能够构成犯罪。

但是不论是何种情况,如果事情一旦发生,协助税务机关及公安机关寻找利用购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法分子也是应当履行的义务。

笔者也在这里提醒广大企业实际控制人,可能您的名下企业众多,想着卖个企业,挣点回头钱无可厚非,但是依照法律程序正常履行相关的手续十分必要,不要因小失大,惹上一身麻烦。

话又说回来,如果惹上一身麻烦,也不要逃避,越不沟通越麻烦,越是不理越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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