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评税】黑洞:当税务稽查面临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难题 2019.4.11

黑洞:当税务稽查面临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难题

文:第三只眼 郝龙航

之前,税务检查的时候,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到一家“灭”一家,多或少而已。比如瞅瞅福利费中有没有未算为所得的,差旅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休假费之类的,或者是有没有个人拿来报销的发票,比如个人抬头、尿不湿之类的有没有,一查,结果挺好:

一是倾向于让单位补税,对方人多,做不到对个人追缴税款,但多不会罚款,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处理方式,小编也注意到,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还有规定,要罚个0.5倍,也有这么“狠”的地方;

二是严格按照征管法罚,同时让单位向个人追缴税款,执行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执行征管法的小规则,尽管我们知道税务机关不易向个人追缴,但我们不好直接写出来吧,这明显与征管法不符合啊,有越位规定之嫌不,下面会继续聊。

但无论如何,在2018年以及以前年份里,个人所得税查到的多少、罚款的多少,都是真金白银要入库的,算为稽查同志的业绩来对待的,但是,这个时代在2019年开始需要重新“思考”了,因为游戏规则发生变化了,我们的稽查同志要擦亮眼睛来看了。

看点一:你查的税,国家不一定真的留下,税务内部考核要算清账

比如某稽查局在2020年8月查补了某企业2019年某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个税,共计100万元,主要是这些人员在单位预扣预缴时,有一些补贴未纳入到收入金额中,漂亮地完成了一单收入,同时罚款0.5倍为50万元。

我们知道,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自然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完成期间,员工在这期间已完成,但有很多未达到6万元扣除标准,不需要汇算清缴。

对于税务机关检查扣缴单位的预扣预缴税款,我们要考虑,这个税追的是预扣预缴的税款,与过去不同了,但是能不能追呢,还是放弃追,而改道去查个人的汇算清缴呢,跟我们的企业所得税一样,预缴一般没有人查,汇算清缴才是最终的结果,是不是有问题就查最终的结果。我们千万要区分好个税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1)国内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没有扣缴的事儿,所以不存在罚款的问题,但其计算是否准确,税务机关日常并没有作为稽查事项重点关注;

(2)个税却是不同的,其属于扣缴义务的法定存在,因此只有计算出来预扣预缴的税款,才知道罚款是多少,这个预扣预缴,并不受年度汇算清缴的影响,因为汇算清缴又不是单位的扣缴义务。所以在这一点上,税务检查机关还是会盯紧预扣预缴的准确数据的,且有可能存在主观上的扩大理解,且才不去管汇算清缴是什么结果的。

但是个税还有一个问题,如果预扣预缴有扣税,但是年度汇算清缴一扣不存在缴税,则年度内的预扣预缴税款都要全部退税,我们假设税务机关在上面的稽查案例中,查补的这100万元税款,是在2020年个人汇算清缴之后,单位在“偷偷”做了补税的好事之后,可一定要让员工知道啊,因为员工在至少三年内可以调整汇算清缴的数据吧,这样再重新计算,最坏的结果是查补的税款有可能汇算清缴员工又得到了,稽查部门成了税款的搬运工,这是很有可能新个税法实施之后最大的“黑洞”存在了。不过别急,罚款是留下了,这是最有保障的收获,尽管员工汇算清缴之后没有税,但是罚款还是要有的,主体不同啊。不过小编在想,这个退税,应不至于影响到稽查入库的贡献,这是两个体系的事儿,一定程度上讲,对于稽查伙伴的负面影响应不大。

在这儿,企业最主要办的是让员工看看能否退税,查补的税款如果变成“福利”,也是“肥水没有流外人田”啊。

看点二:国家税务总局的征管文件面临应用环境改变

上面我们提到,如果未扣缴,税务机关应当责成单位进行追补!这是什么规定,嗯,这是现管的规定,并不是征管法上位的支持规定,因此有着很大的立法待探讨之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

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上面的规定很清楚,且仍在有效期内,尽管小编注意到,有的税务伙伴对于最后一段的内容认为非常符合国情与实际有效的情形,但仍有税务律师等伙伴认为属于有背上位法的因素存在,建议进一步完善。

新个税法实施之后,这个事项复杂了,如果单位去跟员工或劳务人员追缴个税,对方一定会关注其汇算清缴的数据,但是单位并不能越位去给个人计算汇算清缴的数据,仍应按照预扣预缴来算,但是人家个人是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完税,现在却又以预扣预缴给员工补税,这样就有趣且矛盾了,因为让个人补缴后,人家一定是要办理汇算清缴才看看最终的税是多少,如果有退税,马上就要扣作退税,这不折腾吗。不过小编认为,一般还是上面的单位“主动”承担的查补的税款居多。

看点三:个税滞纳金的问题

在之前的操作实践当中,如果单位未扣缴个税,在补缴税款时,是没有滞纳金的,这一点普遍得到了共识的认可。

新个税法实施之后,这个处理规则其实是同样适用的,因此预扣预缴未扣是一样的性质。但是对于个人的汇算清缴,就麻烦了,汇算清缴是个人的一项法定申报纳税义务,只是国家税务总局考虑到征管成本,规定了几种要汇算清缴的情形,对于连六万元收入的都没有的,没有补也没有退税的情形,汇算清缴就免了,但如果涉及补税的,但是个人没有办理汇算清缴,这就有问题了,滞纳金是必然的,至于是不是虚假申报,估计对于这么大众的人员,轻易不会给定出结论,毕竟刚开始搞,而且个人哪有个个都是稽查专家的水平,这一点,建议财税部门一定要明确。

2019年是一个新奇的开始,对于稽查部门的影响,恐怕真是我们原来想的不到的,但是确实是变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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