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到底该是谁的(保险赔偿与发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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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修车发票原件保险理赔被扣500元】车主"叫板"保险公司内部规定

2015-07-14 浦江天平

核心提示 因不慎遗失修车费发票原件,陈先生保险理赔时被告知,要扣除500元理赔款。这让陈先生觉得很不合理,因为自己已提供了4S店盖章的发票复印件。为此,他和保险公司叫起了板。近日,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全额理赔。

去年3月,陈先生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保单有限期1年。去年12月,陈先生的车辆在倒车过程中发生单车事故,不慎撞倒路边的固定物,造成车辆损坏。经事故认定,陈先生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陈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了定损,确认车损为2800元。陈先生将车送到4S店进行维修,修理费总共2800元,4S店开具了发票。拿到票据后,陈先生随手往包里一塞,而正是这随手一塞,陈先生就再也想不起发票放到了哪。这给之后的保险理赔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为拿到理赔款,陈先生找到4S店请对方出具了一份发票底根复印件并加盖了公章。本以为这样可以顺利进行保险理赔,但保险公司却拒绝按照发票票面金额进行理赔,称按照规定,没有发票原件需扣除500元。虽然500元数额不大,但心有不甘的陈先生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照2800元进行理赔。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没有异议,对车损的金额也予以认可,但坚持认为由于陈先生无法提供有效的发票原件,按照保险公司内部规定,不能予以全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提供了4S店的账单以及加盖4S店印章的发票复印件,该发票是从留存于4S店的原件复印而来,能够证明维修事故车辆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且该维修费用总价与保险公司定损的结果一致,因此法院认可事故车辆发生的维修费用为2800元。 保险公司关于必须提供发票原件才能予以全额赔付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可。

 来源|上海黄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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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提交、核赔和支付赔款,是车险理赔的三大环节,也是车主头疼的理赔难点。《保险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细化理赔节点的时效,来加强保险公司理赔服务。   第22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索赔资料不完整时,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提供补充材料的次数仅有1次,而旧条文并没有做出次数限制。   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24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法》明确的保险公司30日的核赔期限,同时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还要求保险公司在3日内向权利人说明拒赔的理由。而在先前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此规定。
7年前
猫大侠再出手此纠结问题,试问出解释口径的几个地方,你们如何想呢?这也正是保险公司赔的是什么?是基于钱,那当初给的6%的税率让你们去抵办公用品、租房费用、固定资产等,再让抵扣实物赔付的修理费,是不是低了点呢?是不是该定个11%才好呢?有点担心过多了,但是保险公司发生的实物赔付,正如有些公司买的加油卡送给别人一样,用的人跟买的人不一样,让买的人不让抵扣不? 看来需要总局出手给个意见啊,但依然会公婆各有理了。
7年前
不是您说的哪个问题,问题是违背了保险法的理赔原则
7年前
单证提交、核赔和支付赔款,是车险理赔的三大环节,也是车主头疼的理赔难点。《保险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细化理赔节点的时效,来加强保险公司理赔服务。   第22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索赔资料不完整时,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提供补充材料的次数仅有1次,而旧条文并没有做出次数限制。   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24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法》明确的保险公司30日的核赔期限,同时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还要求保险公司在3日内向权利人说明拒赔的理由。而在先前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此规定。
猫大侠再出手此纠结问题,试问出解释口径的几个地方,你们如何想呢?这也正是保险公司赔的是什么?是基于钱,那当初给的6%的税率让你们去抵办公用品、租房费用、固定资产等,再让抵扣实物赔付的修理费,是不是低了点呢?是不是该定个11%才好呢?有点担心过多了,但是保险公司发生的实物赔付,正如有些公司买的加油卡送给别人一样,用的人跟买的人不一样,让买的人不让抵扣不? 看来需要总局出手给个意见啊,但依然会公婆各有理了。
猫咪物语 • 7年前
不是您说的哪个问题,问题是违背了保险法的理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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