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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修车发票原件保险理赔被扣500元】车主"叫板"保险公司内部规定

2015-07-14 浦江天平

核心提示 因不慎遗失修车费发票原件,陈先生保险理赔时被告知,要扣除500元理赔款。这让陈先生觉得很不合理,因为自己已提供了4S店盖章的发票复印件。为此,他和保险公司叫起了板。近日,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全额理赔。

去年3月,陈先生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保单有限期1年。去年12月,陈先生的车辆在倒车过程中发生单车事故,不慎撞倒路边的固定物,造成车辆损坏。经事故认定,陈先生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陈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了定损,确认车损为2800元。陈先生将车送到4S店进行维修,修理费总共2800元,4S店开具了发票。拿到票据后,陈先生随手往包里一塞,而正是这随手一塞,陈先生就再也想不起发票放到了哪。这给之后的保险理赔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为拿到理赔款,陈先生找到4S店请对方出具了一份发票底根复印件并加盖了公章。本以为这样可以顺利进行保险理赔,但保险公司却拒绝按照发票票面金额进行理赔,称按照规定,没有发票原件需扣除500元。虽然500元数额不大,但心有不甘的陈先生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照2800元进行理赔。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没有异议,对车损的金额也予以认可,但坚持认为由于陈先生无法提供有效的发票原件,按照保险公司内部规定,不能予以全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提供了4S店的账单以及加盖4S店印章的发票复印件,该发票是从留存于4S店的原件复印而来,能够证明维修事故车辆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且该维修费用总价与保险公司定损的结果一致,因此法院认可事故车辆发生的维修费用为2800元。 保险公司关于必须提供发票原件才能予以全额赔付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可。

 来源|上海黄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