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税总41号令第八条学习体会

税总41号令第八条学习体会

原创 2017-06-28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第八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项。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理解:这一条其实是搭建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架构。

1、制定目的和依据。如果段落式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在导语部分;如果是条文式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在第一条。

2、适用范围和主体。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适用本办法。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其适用主体是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该办法第六条有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并给出了具体的定义。为避免歧义,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又对适用的金融机构和不适用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列举。

3、权利义务

4、具体规定

5、操作程序。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第二段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6、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第一段就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这实际上就同时明确了施行日期和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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