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当看到48号文 小额贷款公司笑了

当看到48号文 小额贷款公司笑了

原创 2017-06-29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还记得小贷公司的尴尬吗?我在几天前发表的文章《当看到44号文 小额贷款公司哭了》。过去的经历是,多数地区不允许小贷公司适用农户小额贷款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也不允许小贷公司税前扣除1%的贷款损失准备。允许扣除的只是少数。执行这些不允许政策的地区给出的理由就是小贷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对于小贷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财税文件支撑的不多,监管部门的文件倒是很多,什么机构编码之类的,但是税务机关普遍不予采纳。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这就给小贷公司带来了福音。2017年6月13日下午,财政部网站挂出了最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这个文还是没有解决小贷公司的适用问题。笔者在当时断言,是不是财政部没有落实国务院的优惠政策呢?我觉得既然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承诺继续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那么就不可能失约。我们觉得应该是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免税适用问题,还是请大家耐心等待!

现在我们终于等来了这个文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这个文给了小贷公司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允许小贷公司适用农户小额贷款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二、允许小贷公司农户小额贷款适用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第三、允许小贷公司税前扣除1%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税〔2015〕9号执行。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没有明确,就是小贷公司是否可以同时适用关于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准备金扣除的财税【2015】3号文,估计这个日后还会有争议。但从文件本身来看,希望不大。

至于农户、农户贷款、小额贷款等的界定其实是与44号文一致的。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